简介:我国正在酝酿中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应当对其程序机制作出具体、合理的规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主管机关适宜由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审议委员会来担任,并由审理相应刑事诉讼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作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案件的管辖法院。符合国家补偿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遗属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刑事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并被受理之日起有权申请国家补偿,时效期间宜规定为两年。人民法院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审议委员会处理补偿案件,应当实行"书面审查为主,组织听证为辅"的原则,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此外,还应当具体设立申请人申诉制度、错误决定救济制度、提前补偿制度、国家追偿制度以及补偿金返还制度。
简介:摘要:犯罪不仅违反国家法律,还对受害者造成严重伤害。刑法学以犯罪及其刑罚问题为主要研究方向,其中被害人与惩罚密切相关。因此,被害人是刑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但刑法对被害人规定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刑罚理论体系的完善与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基于此背景,本文从刑事法律的角度出发,考察了被害人在刑法中的概念和地位,以及被害人对刑法的影响。
简介:“社会学还有未来吗?在某种意义上,齐格蒙特·鲍曼(ZygmuntBauman)也许就是最后的希望之所在。”①近年来,鲍曼的名字频繁地出现在众多社会学理论著作的注脚之中,他本人则被认为是后现代社会学理论的杰出代表人物。作为如同法兰克福学派、卡尔·曼海姆、诺伯特·埃里亚斯那样被放逐的独立知识分子,鲍曼有着远远超出一般人的丰富经历和深刻洞见。鲍曼不仅亲身经历了法西斯主义,而且还曾经长期生活于共产主义政权之下,并最终来到了处于资本主义中心的英国,这使得他得以融会东、西方不同的理论视角,能够对以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不同面貌呈现的现代性加以全面审视。与人们通常刻画的形象不同,事实上鲍曼有着极为广泛的理论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