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晚近二十多年来,通过司法手段调节经济关系,保障经济发展,一直是法院的重要任务。"法院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也是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提出的口号。但是将口号落实为常规制度,却有很长的路要走。对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而言,为市场经济服务不单单是通过审判个案,也通过司法解释包括批复加以落实,最高法院具有对市场利益进行再分配的功能。但是整个法学界和司法界往往注意其政策会涉及诉讼活动中具体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相似情形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分配,而不太关注最高法院对尚未进入诉讼活动的相关利益当事人(利益集团),乃至某一产业的发展所产生的影
简介:针对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的解释,国内存在量刑规则说和帮助行为独立犯罪化说的对立。前者存在疑问:首先,忽视了分则之罪均为独立的犯罪构成,会导致没有构成要件的量刑规则,造成罪名虚置。其次,连锁帮助犯只能适用帮助犯的量刑规则,不适用从犯的规定,由此较之独立犯罪说处罚更重,罪刑失衡。且其构成要件和量刑规则的区分标准不明确,使同一法条兼具正犯构成要件和共犯量刑规则两种矛盾的属性,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最后,在个案处理上,量刑规则说得出的结论在行为无价值论看来不牢固。而独立犯罪化说则没有以上疑问,且更有利于规范引导和法益保护。因此,该款规定的当属独立的犯罪构成,而非帮助犯的量刑规则。
简介:内幕交易是危害资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几种典型不公正交易行为之一,各国监管机构都将内幕交易的规制作为其重要职责。确定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范围对有效规制内幕交易十分关键,我国规定的相关行为主体主要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信息受领者两大类,但目前关于后者主导的相关案例尚未得到充分披露,也难以总结出实践中信息受领者的主要类型及现行规定能否有效应对当前内幕交易案件频发的现状。因日本法对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规定方式与我国较为相似,且相关案例资源比较丰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日本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归纳日本法相关规定的特点、找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将来可能的进路,并为我国规制内幕交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借鉴和参考。
简介:稳定同位素(C、H、O、N等)的分布具有一定的地域特征性,这种地域特征性可以通过食物、水、空气等多种途径在人的身体组织,如指甲、头发、牙齿、骨骼等中体现出来。对生物物证供体的人体组织进行稳定同位素检验分析,可以推断其生活时空信息。本文以指甲作为研究对象,通过稳定同位素检验初步探讨了国内两个不同城市——四川达州和陕西咸阳两市常住居民指甲中C、H、O、N稳定同位素比值特征,并利用所建立的方法对达州一起案件中死者的指甲进行了分析,结合两个城市的实验数据推断了死者生前可能的生活地域信息,验证了稳定同位素检验在生物物证供体生活时空信息推断中应用的可行性。稳定同位素数据分析和信息推断需建立在稳定同位素数据库的基础之上,本文探讨了人体组织中稳定同位素分析在生物物证供体生活时空信息推断中的作用,揭示了建立全国性的固定区域常住居民指甲、头发、牙齿、骨骼中稳定同位素数据库的重要意义。同时,稳定同位素检验在暴恐分子生活时空信息调查、未知名尸体身源推断、重大事故受害者身份确认等领域也具有广阔应用前景。
简介: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实施本罪行为的,都应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也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罪都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如果符合自诉案件条件的,都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简介:哈密垦区检察院是兵团农十三师的一个基层检察院,也是兵团检察院惟一的直属院,管辖8个农牧团场,辖区人口8万余人,全院共有23名干警.自1984年建院以来装备少,科技含量低,直至1996年才投资1万余元购进了第一台微机,那时,全院没有一个干警会操作,看着这台从没有接触过的电脑,大家不明白它到底有什么作用,都认为花那么多钱不值得,对于信息化建设更是闻所未闻.近年来,哈密垦区检察院党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兵团检察院"加快科技强检步伐,促进检察工作发展"的总体要求,抓住检察系统加快信息化建设的契机,结合本单位特点,大手笔、快节奏地狠抓网络信息化工作,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全院达到人人有微机,人人会操作,建成了符合安全标准的监控系统,实现审讯中的同步录音录像;建成了内部学习网站、内部邮件系统,完成利用计算机现场制作笔录,运用多媒体示证手段出庭支持公诉等多项应用.该院在短短时间内所取得这些成绩给了我们以下五点启示:
简介:本文紧紧围绕大数据技术背景,运用纵向历史分析、横向国别法律对比方法,以问题提出、原因探析、解决对策为整体思路,全面、深入地探讨了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本文结合对个人信息保护认识的辩证视野,突出强调个人信息保护对象应具有'可识别性',而非'关联性';在现有司法解释等规定里,应协调、平衡好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与个人隐私之间、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权之间的关系;明晰不同性质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侧重,区分其中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最后,本文建议从隐私犯罪纳入人身权利罪一章、侵犯个人信息商业价值行为纳入侵犯财产罪、滥用个人信息行为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三方面完善个人信息犯罪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