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已于1988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企业破产案件一律由人民法院受理.但是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现有状况看,已不能满足经济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复杂的需要,设立专门的经济法院势在必行.首先,人民法院经济审判队伍量少质弱的状况并未根本改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建庭时间较短,人员编制少、素质差.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全省现有经济审判干部569人,其中大专文化程度的只有240人.而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经济审判队伍的量少质弱与经济纠纷案件的增多、审判职能的强化和服务领域的拓宽之间形成了突出的矛盾.
简介:信访制度实施过程中,信访人与接访部门之间自然产生一种法律关系。行政诉讼对此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争议持一种排斥态度,导致信访行政诉讼判决之间相互冲突,其原因主要是对信访行政处理行为存在定性之争。按照是否实际改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为标准,接访行政机关的行为可分为过程性行为、实质性处理行为,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行为。信访行政处理行为本是一种行政行为,若改变了信访人的权利义务理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承认部分信访行政处理行为、以及介于过程性行为与行政处理行为之间的复查、复核意见的可诉性,对现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适当改造,并规范信访受案范围使之类型化,最终实现二者有效衔接。
简介: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爆炸犯罪的手段、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给排爆工作人员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一般来说,当某一现场发现单一可疑爆炸装置时,处置工作并不是很复杂,排爆工作人员可以全身心的投入排除它奇但是如果某一现场同时出现多个可疑爆炸装置时,处置工作就比较复杂,现场秩序的混乱、专业处置人员的缺乏、专业处置器材的缺少、各级领导的参与、可疑爆炸装置多而引起的恐慌,给现场处置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如2001年在齐齐哈尔市发生的一涉爆案件,在某一酒店内同时发现了六个可疑爆炸装置,专业处置人员就一个,专业处置的器材就一件防弹衣和一些简易的生活工具,各级领导都赶赴现场,
简介:2000年5月3日下午五时许,赵强、胡波、李庆惠、杨虎等人喝酒后,在汉源县大树镇中坝村四组的公路上,故意殴打杨国龙,致杨国龙受伤,经大树区卫生院诊断为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杨国龙住院治疗19天,花去医疗费共计2433.70元。经大树镇派出所调解,胡波支付杨国龙医药费500元。赵强、李庆惠、杨虎未支付杨国龙医药费。为此,杨国龙将胡波、赵强、杨庆惠、杨虎告上法庭,汉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四被告人醉酒后故意殴打原告人杨国龙,致杨国龙受伤,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胡波与杨国龙在诉前已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因而胡波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4条第1款(七)项之规定判决:由被告人赵强、李庆惠、杨虎各赔偿原告人杨国龙医药费608.43元、误工费71.25元、护理费7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