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社会契约不论在政治哲学史上或是作为一种正义理论,都有着悠久历史和重要地位。后来的研究又将其作为一种基于组织理论的个体权利来加以研究,即它是一种将伦理和道德的合法性与合作的战略和行动进行整合的途径。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它又作为经济伦理而被提出来。沿着唐纳森和邓菲的研究途径进行追寻表明,如果社会契约被意识到并被作为网络治理过程加以对待,那么其将适用于组织设置过程。这一洞悉有利于行政学的研究者和实践者,因为它能够引起人们对行政程序的关注,在这一程序中,信任在持续的契约交往中得以创设,并长期稳定地保持下去。同时,我们也需要一种应用于行政自由裁量的新途径(如道德代理),以认识组织的新兴网络形式及其竞争力和道德潜能。
简介:宋元以来契约文书数量巨大,其中以徽州为最,但福建(包括台湾)契约文书的数量也不可小觑。我们有必要对已经刊布的宋元以来福建契约文书作简单的梳理。已刊布的福建契约文书汇编整理本主要有:杨国桢整理的《闽南契约文书综录》[1],收集了宋至20世纪50年代共1000余件契约;1997年由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整理的《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2]共收录了上至建文三年(1401)、下迄宣统三年(1911)4750件契约文书;2006年由陈娟英、张仲淳编的《厦门典藏契约文书》[3]整理了上起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下至1954年1117件厦门契约文书。
简介:在一个组织中,人们的行为不仅被实体契约所约束,也受心理契约的影响。在社区教育中,居民参与也受到居民与社区教育部门间的心理契约的影响。以此出发,居民的特征、居民与社区教育部门的关系、社区教育中居民参与的行为逻辑应该得到一定重视。以此观之,我国社区教育中居民参与体现的一些特征,如居民群体的复杂性、居民与社区教育部门的不平衡关系、"行政推动"的居民参与逻辑等是阻碍居民与社区教育部门达成、维持、深化心理契约从而促进社区教育中居民参与的主要因素。为了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中居民参与,应该激发居民的参与动机、协调居民与社区教育部门的利益关系、实行"政府引导下的居民参与"的社区教育中居民参与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