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慈善事业,完善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这已是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2005年、2006年《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文件提出发展慈善事业后的又一重大决定。在这些重要文件中一再提到发展慈善事业,表明慈善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将发挥重要作用。为此,有必要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路径进行梳理,以实现其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应有价值。
简介:[案例]:张先生于2006年3月3日投诉吉林省某药业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经调查张先生于2002年1月至2004年8月在吉林省某药业公司工作,2004年8月张先生辞去工作,单位欠其4个月工资共计253000元。张索要多次,该药业公司至今未还。经查该药业公司拖欠张先生工资一事情况属实,但该药业公司负责人称,张先生在2004年8月离开公司前,未提前30日向公司说明情况便辞去工作,其离开是在公司未批准的情况下自动做出的,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加之张先生在担任公司推销员期间(一个月)取走一箱药品,公司按市场销售额定价为4320.00元(当时该箱药品出厂价格为45元)。因此该公司称张先生4个月工资款为2530.00元,用该箱药品抵扣张先生的工资款,不但公司不欠张先生工资钱,张先生还应向公司补交药款17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