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藏政办发[2013]46号(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近年来,在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区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取得长足发展。由于我区野生动物分布范围广、管理难度大,在保护尤其是经营利用领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个别地方非法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依法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
简介:<正>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