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习惯、习惯法与民间法是当今法学界常用的三个不同概念,用来分别指称不同的规范范畴。习惯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不管在来源与形式上,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习惯法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概念,在人类法律史上的存在却具有特殊的时代性与价值意义。中国古代对少数民族固有法与习惯,中原汉人民间各类具有规范性作用的"俗"并不用习惯法来指称,而是用"刑"、"法"、"例"和"俗"等。习惯在法律体系中成为法律的路径有二种:概括性承认习惯在特定条件下成为法律适用时的依据和把习惯作为立法来源,写入正式的法律,上升为成文法。习惯法在法律体系结构中有两种模式:法律与习惯法并存和特定法律适用中习惯成为特定案件与事件的依据而成为习惯法。
简介:DSB裁决在当事国国内法律体系中的效力如何认定,直接关系到裁决的影响力与执行力。美国国内法律规定,DSB裁决本身不具有直接适用性。DSB裁决对国内法律产生影响的唯一渠道,是通过立法程序写入国内立法。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可以考虑。DSB裁决的逻辑,但DSB裁决此时的效力并不高于学者著述或外国判例,至多只具有说服力。此种观点也在美国国际法学界得到相当的认可。DSB裁决在美国案外效力的缺失,在维护了美国国内法律体系完整性的同时。也将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进行了合法化。我国应当在承认与尊重WTO协议的同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DSB裁决不具有案外效力,并且,建立自己的DSB裁决分析与吸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