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诉法第141条对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作了规定,即“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正确理解起诉的证据标准,首先要和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相比较。刑诉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从表面看两法条好像没有什么区别,从表述上基本一致,检察机关的证据标准应该等同于审判的证据标准,我们的目的就是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如果我们掌握的标准不同于法院的标准,证据就无法得到法庭的认可,缺少证据的事实也不能够被法庭认可,因此,检察机关的诉求就不会被法庭支持。然而这种标准使检察机关在起诉时过于慎重,担心可能在适用相同的标准却作出与审判机关不一致的“错误”的决定,
简介:网络空间虽是一个虚拟空间,但互联网自由不是绝对的。互联网审查的现实必要性在于政治、社会、安全和控制互联网等多重因素;其多样性表现为各国往往通过法律、行政、技术和行业自律等手段开展互联网内容的过滤、屏蔽。尽管对互联网进行管理、开展互联网审查的依据是国家主权原则等国际法或国内法的主张,但互联网审查存在危及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等人权的可能性;而由于缺乏评判各国互联网审查的统一标准,有些国家的审查措施反映良好,而另一些国家的网络审查则遭到非议和批评;肆意地对别国的互联网审查状况进行评头论足,往往会引发有关国家间的对抗、而无益于其改进。有学者提出公开、透明、准确、有效等参考标准,来衡量各国开展互联网审查的合法性或合理性,但这些标准存在实施困难等问题、而难以推广。
简介:理性人标准是英美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用以判断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否合理,从而确定辩护事由是否成立的标准。其适用方法是:将理性人置于行为人行为时的具体情境下,如果理性人也会产生行为人那样的心理状态,辩护理由就成立;反之,则不成立。理性人不是一个具体的人,而是一种法律上拟制的人。拟制的理性人应当以普通人为基础兼吸收行为人的部分个人特征。确定应当吸收行为人哪些个人特征应以“漠视法益理论”为指导,即考察该个人特征是否影响到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的避免。理性人标准与我国刑法中判断预见能力有无的类型人标准在构成和功能上无实质性差异,理性人的拟制方法对类型人的构建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