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交付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在交付与登记发生冲突时,交付优先于登记,使登记的对抗效力几丧失殆尽,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条的本旨。反对观点将登记优先于交付,混淆了生效要件与对抗要件,不合逻辑。为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条的规范目的,使登记对抗的效力得以发挥,为符合社会事实领域的登记确信及法律设置登记制度的目的,且不违背物权变动的基本民法原理,在解释论上应放弃长期以来的惯性思维,改采意思主义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