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初步将自由心证原则确立为法官审查判断证据时的标准,这与以往的法官秘密心证相比,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立法上的规定并不表明自由心证原则成为当然的现实。从自由心证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自由心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但事实的多样性又会造成法官运用自由心证的擅断和随意,因此,有必要设置规范法官对事实作出判断的规则,从而形成完整的自由心证制度。我国虽在立法中逐渐接受并确立起自由心证原则,但是相关的配套制度并不完善,加之司法实践的惯性,导致自由心证原则的实现尚存在不少制约因素,这要求我们切实把握自由心证原则的精神,提升立法水平,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从而将该项原则落到实处。
简介:四项基本原则与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对立和斗争,实质上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矛盾斗争。这一斗争是我国当前阶级斗争的主要内容,是关系我们党、国家、民族生死存亡的重大政治斗争,绝不能掉以轻心。我们在进行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斗争,早从1978年底就开始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斗争时起时伏,从未停止。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斗争发端于1979年初召开的全国理论务虚会前后。当时,资产阶级自由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社会上,二是在党内。毛泽东同志逝世后,党中央粉碎了
简介:第一,法律反映自由。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意志不是“自由意志”或“任何意志”。它是由统治阶级的社会存在决定的。任何一个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总是从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扶持和保护对其有利的事物和现象,排斥和打击对其不利的事物和现象。马克思指出:“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起真正法律的作用……它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也就是说,法律是统治阶级站在维护其利益的立场上认识和利用必然,是人们在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为人们的行为制定的规范。自由也不是一种任性,也是被认识和被利用的必然,所以法律所作出的规定必然包含着自由。所以,马克思认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
简介: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被马克思看作是未来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江泽民在"七一"讲话中再次强调了马克思主义的这一思想.自由是人的本质与价值,探究发展着的人的本质和价值,不仅直接影响着社会发展的方向,也是我们正确认识与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的必要前提.西方学者与马克思主义都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人的自由.其实:任何社会的终极自由仍然是个人的自由,自由应该是对所有意识形态的超越,要培养公民的个性与人格自由,使人的自由的促进作用得到发扬,使人的自由的消极作用得以减弱和避免.另一方面,我们应坚持政治学追求民主与发展的价值取向,而且认识到政治和社会发展的真正目标以及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主动地追求与实现个人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