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中国加入WTO时,中国不得不做出自“入世”后被当作“非市场经济”国家15年的让步。截至目前,中国已经根据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并得到50几个国家承认我国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却没有得到主要贸易伙伴欧盟、美国、日本等的承认。努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宏伟目标,也是我国获得WTO成员国认可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必由之路。然而,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标准”密切相关的、西方国家关注的诸如公司治理结构、雇员与雇主谈判工资的自由程度、货币可自由兑换等方面的法律受到的行政干预相当严重。努力寻求减少政府不正当行政干预对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显得非常紧迫和必要。
简介:<正>在计划经济的经济形式下,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调整,主要依赖的是行政管理手段,即以往我国经济法调整的重点,一般在国民经济的管理和计划方面,主要是经济管理的行政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而在市场经济的经济形式下,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的调整,则主要依赖于经济法律,因为在市场经济模式下,人们的经济生产活动主要取决于市场的供求关系,即物质资料生产的种类、数量、前景以及是否终止都取决于市场上是供大于求,还是求大于供,或者供求平衡。而一切参与经济生产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环节中都会形成各种经济关系,市场愈繁荣,生产愈发展,这种经济关系的种类就愈为繁多,性质愈为复杂,经济关系中的矛盾也就不可避免。如何理顺这些经济关系,如何使经济关系协调发展?也就是说如何解决经济关系主体之间必然产生的各种矛盾,这就必须依赖法律来规范、调整和裁决。随着市场经济的崛起和繁荣,经济法调整的重点也势将转移,它将主要调整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以及企、事业单位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中的主体如何使自己在经济关系中处于有利位置,如何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四个环节中,达到预期的
简介:市场经济的本质,简单地说,就是自愿交换的经济。对它的具体内涵,人们从多种角度、侧面作了不同的探讨。这些探讨对我们理解市场经济本质不无启发,但要全面理解市场经济本质,还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和概括。那么,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自愿交换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自愿交换呢?其一,它是一种个人之间的自愿交换,虽然在市场经济中存在个人、家庭、企业甚至国家等各种各样的交换主体,但家庭、企业和国家毕竟都是由个人组成的,它们的利益最终都要转化和归结为个人利益,它们的责任最终也要由个人来承担。在市场经济中,自愿交换的主体,归根结底也不能不是个人。但是,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包括他们生产什么,以及
简介:<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在把生产经营单位推向市场的同时,也将社会生产的主体──劳动者推向了市场。这是因为,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有效方法,其运行要求包括劳动者在内的生产要素能够在全社会范围自由流动,否则就不能实现效益最优的组合。可以想见,以市场为取向,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有人担心,迅猛而来的转型浪潮会给已经问题叠出的妇女就业遮上新的阴影,于无奈中发出“顾全大局,提高承受能力”的呼吁。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效益最大化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建立、延续、终止及调整的出发点。但效益最大化,在宏观上,随行业、工种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涵,多元的经济形式、多样的劳动方式需要多层次的人力资源与之结合。毫无疑问,除承重力外各方面比男子并不逊色的女性劳动力在现代经济中具有广阔的活动领域与选择余地。在微观上,免除了后顾之忧的用人单位对劳动力选择的首要标识是岗位技能,而“性别”等非能力因素。可以断定,一个经营有道的管理者决不会用企业生存发展的代价来换取对“武大郎”的独钟。从某种意义上说,不完全的用人自主权,“能进不能出”的后顾之忧,是改革中“优男汰女”现象存
简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它要求一切经济活动都要按照科学而严谨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进行,强调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充分发挥我国法律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和生产力的促进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文明、有序的经济,它的运行机制、市场调控手段、市场约束保障系统都必须法制化,并要求市场经济的活动主体树文法律至上的观念,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广大法律顾问活跃在生产、经营第一线,在研究执行国家法律,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已被社会所公认。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企业法律顾问在市场经济中的任务、地位和作用,并没有完全被人们以应有的高度来认识,因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