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于个案实体公正缺乏充分保障,个案程序功能无法全面实现,个案救济制度存在诸多不足,导致疑罪从无案件难以直接解决被害人损失补偿和被追诉人所受损害的国家赔偿问题,难以保障当事人行使参与权与知情权,难以实现疑罪从无处理程序的吸收不满功能,难以实现新证据出现后的个案救济公正。鉴于此,应健全国家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被害人损害补偿机制,以及比例赔偿与定额赔偿相结合的被追诉人国家赔偿制度;应完善程序参与及程序公开制度,全面实现疑罪从无处理程序的多重功能;应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细化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的再审启动标准,设立相对独立的疑罪从无案件处理后再审程序,在兼顾真实与安定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证据不足无罪判决再审程序。
简介:在办案实践中,笔者发现,遇合同争议,如果个案采用的合同文本是一方提供的印刷体文本,且争议产生于对合同中某些条款的理解,相对一方当事人则会引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对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不利于提供该合同文本一方的裁决。笔者认为,在类似个案中,确有少数提供格式合同文本的一方当事人为了己方利益,在预先拟定合同条款时,设置陷阱,损害相对一方利益的,相对一方提出的观点反应了客观事实,应予支持。但对某些个案,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查明,情况并非如此。其中不少个案当事人属于对格式合同的认定以及在个案中的准确把握存在理解上的差异。这一现象不仅存在于个案当事人之中,甚至在少数审判人员和仲裁员之中也有体现,如不及时纠正,势必会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关于对格式合同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定义的理解,以及在办理个案时如何准确把握,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实际上内容非常丰富的课题。据此,笔者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以及有关专家对这一问题的论述,结合办案实践,就此谈点体会供广大法律工作者探讨。
简介:以法律上的构想为例,可将法教义学上的争论分为"适用之争"、"体系之争"和"语词之争"三种争论样式。"体系之争"是关于将具体规则归结到体系中的何种概念上发生的争论,体现法教义学之体系性思考的特色;"适用之争"是关于具体规则面对实践时应如何解释适用发生的争论;"语词之争"则为用词之争。"体系之争",和"适用之争"关联越少,就越靠近"语词之争"。"语词之争"偏离了法教义学之实践性要求,浪费了学术资源,难以经由争论形成通说;即使形成通说,也无助于实践问题的解决。由此,法教义学上通说的重要功能之一——实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正义原则——难以发挥。有关公平责任是否为原则之学界争论,正是此种"语词之争"的体现。"语词之争"的内在思维方法上的成因或许可称为"概念法学的异化"。
简介:大学为一自治之学术共同体,且具备完整的内部自治法规范体系,故而大学之治理,乃必须依法而治,而关于大学构成员权利义务事项之规范,更必须符合法治之一切要求。然由于大学内部自治法规范毕竟仍为大学民主自治公决之结果,公决之过程不免有不同立场、意见协调之需要,因而许多章则法规最后面貌之呈现,未必具备前后一贯之逻辑,而单一章则法规条文在整体自治法规范中之地位,亦受到其时间效力或与其他章则法规条文间之优先适用问题等等的影响。这些法规范的认识与适用上的问题,最常因为单一法规修订时未连带解决相关法规的内容而出现,而尽管法规之适用与解释原则必然可以解决法规范之冲突或竞合问题,一旦主事者法学素养不足,便很可能会因无知枉法而出现侵害法益之情况,徒增校务行政和受害当事人之困扰,而更为恼人者,则为校内争端处理机制亦因主持者法学素养不足而失灵,以致最终必须乞灵于'教育主管机关'或'司法部门'获得解决,亦有伤大学自治之旨。本研究将基于实务运作上之考虑,全面检视中华大学现有所有章则、法规,就规范不足或过度者提出修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