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最近进行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极大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简化了设立程序,从而大大地激励了投资者投资创业积极性,提高了投资效率。但此次改革过分注重鼓励股东的投资积极性,过分强调提高经济效率,却忽视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忽视了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性。尽管修改后的规定包含有维护交易安全的条款,但更利于股东逃避出资义务、转嫁经营风险,且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即使"企业信息公示义务"等配套改革措施也难以防止这一点。为维持经济效率和安全保障之间的平衡,应该至少追究股东上述行为的刑事责任。建议将《刑法》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扩大适用至所有公司类型。
简介:永城婚检隐瞒案凸显了我国婚检制度下,患者隐私权与家属知情权的冲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婚检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自愿到强制再到自愿、强制回潮、从收费到免费的曲折过程。作为一种新兴的公民基本权利,隐私权比传统自由权更强调精神层面的自由。在需要传染病防治的时候,公民得允许他人在一定程度上依法介入自己的私人生活领域。法定疫情报告程序就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公民对隐私权加以克减。不过,婚检机构泄露与传染病防治无关的隐私信息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婚检制度下的知情权与隐私权不必然冲突,两者冲突时隐私权并不必然让位于知情权,我们应当本着法权最大化的原则来处理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关系。化解两者冲突的关键在于:要超越单方利益而从整个婚姻的角度出发来思考问题。现代婚姻是建立在双方合意、彼此信任基础上的一种法律关系,同时往往负载着生育功能。为了达成双方的信任、保障生育利益,隐私权就要在一定程度上对知情权做出让步。具体的保护义务需要由国家而非公民个人承担。为了提高婚检率,进而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政府的可行之策不是一味复辟强制婚检而是加强对公民的引导和服务,实现婚检制度的重构。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从1988年修改宪法,开始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房屋商品化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进程不断加快,巨大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形成。以房地产为合作条件、交易对象或者融资担保的经济活动大量存在,由此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数量繁多。民事强制执行中,以房地产为执行对象的强制执行极为常见。房地产不仅是价值大的财产,而且是公民蛀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在作为执行对象的房地产上,除了执行债务人(被执行人)的所有权以外,通常还存在着第三人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顺权请求权以及执行债务人亲属的利益。对房地产的强制执行,不可避免会牵涉到不同主体的权益。这些不同的权利和利益,往往是相互竞争和冲突的。面对相互交织的各种权益,应当依据何种基本理念。在强制执行的制度设计上做出合理安排?这是民事强制执行的理论和实务应当认真对待并妥善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探讨,对完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实现执行程序公正和社会正义,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因此,笔者主要从房地产执行中的查封、拍卖及拍卖款项分配三个重要环节,阐述如何平衡和协调不同主体权益,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相关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