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次一、概说二、美国团体诉讼文化(一)团体诉讼制度之概念(二)团体诉讼神话之兴衰(三)团体诉讼制度之演进(四)小结三、台湾之团体诉讼制度(一)以保障投资为目的(二)团体诉讼制度之理论与其沿革(三)“投保法”下之团体诉讼制度四、证券团体诉讼之本土化问题(一)法律文化之概念与移植(二)美国与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文化之比较(三)法条主义(四)台湾团体诉讼文化之特殊问题五、台湾“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一)2003年“投保法”之实施(二)“投保法”团体诉讼修正之评析六、团体诉讼与证券因果关系之推定(一)美国证券交易法对因果关系之认定(二)台湾“证券交易法”第20条之构成要件七、结语
简介:台湾地区“劳基法”第2条中对奖金的规范是与本薪与津贴规范为工资给予名目之一。该法第29条对年终之奖金之规范与对本薪与津贴性质完全不同,企业之雇主被要求要给该年终奖金者,为具有非工资之性质的奖金。企业之雇主就该年终奖金,虽由雇主自行订定给予方式,但有该法之强制规定,雇主年终奖金是否必须如工资之意义为必要给予。“劳基法”的年终奖金制度,则有二元制度。参考美国联邦与许多州之劳动基准法制下,奖金之给予为以雇主有无裁量判断余地而区分该奖金为恩惠性或为具工资性质之给与。台湾地区“劳基法”下之奖金若为契约、协议做法或具有可衡量标准,而给与的奖金,其性质有如工资,为必需给予之奖金。雇主恩惠性给与之奖金,应属例外。
简介: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立法经验表明,中国诸法规构成的群体已经成为当前法的形式体系的中坚力量,而它们之间的关系则比较复杂。本文通过比较分析诸法规的立法主体、效力和适用规则,立法依据和立法范围、立法程序和立法监督等要素,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通过追溯它们如何和何以成为中国正式的法的形式,揭示中国立法体制建制的发展片断和动因;通过考查它们在法的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制定和实行情况,检视中国的法如何体系化地回应实际生活的需求。更为重要的是,作者力图通过以上广视角的比较和研究,为各有权主体自觉地根据不同法规的特点和特色确当地履行立法职能提供理论参考。
简介:由国家提供的企业法文本作为标准合同往往会给投资者设定多种待选的企业法律形态。问题是:是什么因素决定了国家对企业法律形态的选择和设计?为何当事人的选择总是背离国家的理性设计?传统研究习惯于站在国家立场对影响投资者选择企业法律形态的诸因素进行理性猜测,并不重视从投资者的角度进行实证调查。本文以法学院和商学院研究生为样本,尝试运用社会学的调查方法,从投资者视角观察:投资者所接受的专业训练、性别构成与企业法律形态选择诸因素是否存在关联?分析不同的专业训练和性别构成是否会影响投资者对企业法律形态的选择,以及这种影响将在多大范围内发生?本项研究表明:专业训练与企业法律形态诸因素的选择之间仅存在微弱的相关性,性别构成对此有些影响;专业训练和性另4构成对企业类型的选择并无明显影响;专业训练对国家确定企业法律形态时应当考量的价值因素存在较大影响,但性别构成与此无太大的相关性;企业形态法定主义并未如理论教条所描述的那样受到重视,理论界颂扬、肯定的企业形态法定主义缺乏观念(现实)基础。本项研究从社会学、统计学视野中定量观察法学问题,质疑了理论界的一些流行思考。同时也将说明:比较法主要只是一种站在不同立场观察制度运作的法学方法,并非仅如通常理解的那样,是一种“超国家比较”。同一法域内的比较以及制度与其运作实况的比较,同样应当构成比较法的任务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