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行《宪法》第五个修正案,把中共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大法,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为新时代伟大社会革命提供了理论指南;在现行《宪法》总纲中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重要内容,借以强化新时代伟大社会革命的根本政治保证;基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之深刻把握,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宪法表述,确证了新时代中国现代化的战略安排和战略目标,昭示了新时代伟大社会革命的战略方向,因而是新时代伟大社会革命的根本法治保障,在当代中国宪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
简介: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相对的,具有不同层次、情态和类型。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既不同于认罪认罚的真实性、明知性、合法性,亦有别于有罪供述的自愿性。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可以确保程序从简的合法性,增强程序从宽的正当性,强化实体从宽的合理性,并提高有罪供述的真实性。试点地区通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已经在自愿性的审查和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自愿性审查形式化、法律帮助效果不佳等问题。从长远来看,选择以权利抗衡与权力保障相结合,而以权利抗衡为主的自愿性审查与保障模式是大势所趋,但受强制性刑事取供机制及刑事诉讼构造的制约,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权力保障模式”依然会占主导地位。
简介:在中国,注重并保障社会权利是实现人民共建共治共享的政治要求,也是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人权事业的重要实践。经过改革开放40年来探索和实践,我国已完成社会权利及其保障的基本制度建构。步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之时,尽管仍面临诸多问题,党的十九大立足于新时代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所提出的新发展要求,为我国社会权利及其保障事业的公平可持续发展指明了前行方向。法治化是新时代中国社会权利发展的有力支持和切实保障。
简介:在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只有实行法治的国家,才是一个有公信力的国家,才是能被人民信任的国家,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任何国家和社会都存在着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法治虽不能消灭冲突和矛盾,但它能通过有效的矛盾解决机制和法律途径,最大程度地将冲突和矛昏化解。法治能有效控制公权力的滥用。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才能得到有效保障。法治是公民权利的守护者。在法治国家,公民的权利,尤其是基本权利,采用“法律保留”,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没有法律依据并通过正当程序,公民的权利不受限制和剥夺。法治是国家治理的理想方式。它让人们在规则中生活,让行为结果有预期并且可预期。法治有助于科学决策。法治保障民主决策、集体决策,从而实现科学决策。总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利国利民,有助于国家的稳定和强大。
简介:现代社会频发的群体性事件与邻避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不足不无关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的不足,既有程序性法律规范不完善的原因,也有司法救济不利的原因。因此,必须以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为基准对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行政程序规则和司法审查规则加以重塑和完善。一方面,为实现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中应当加强公众参与的程度、延长参与的时间;另一方面,为保障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必须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实质性审查。以此,建立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的法律保障机制。
简介: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海南努力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建设具有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2018年以来,海南法院围绕大局、忠诚履职、主动作为,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取得了突出的成效。
简介:保障措施被称为自由贸易的"安全阀",是国际贸易过程中临时性、紧急性的救济手段之一。在中外自由贸易中,保障措施的规定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取得了很大进展。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多个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共同但有区别地援用了WTO的相关规定。因此,通过比较WTO保障措施条款与中国自贸协定的具体规则,总结自贸协定本身的特征和立法内涵,进一步对自贸协定中保障措施的条款改进和立法完善起到借鉴作用。
简介:在当前全面推进“捕诉合一”的改革背景下,构建科学合理的审查逮捕证明机制,提升逮捕决定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是防止审查逮捕职能弱化进而保障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审查逮捕证明与司法证明具有相似性,属于“准司法证明”活动,应当参照司法证明的方法建立层次化的“准司法证明”机制。逮捕的证据与刑罚要件涉及实体性问题判断,故而应当采用“准严格证明”模式。其证据须具备法定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但查证程序与证明标准可以适当简化和降低。而逮捕必要性要件是对社会危险性事项之证明,具有未然性与可变更性,应当采取“自由证明”模式。其证据必须客观而明确,但不必不拘泥于法定的证据来源形式,达到优势证明标准即可。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权事业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形成了人权保障与发展的中国道路、中国经验。在路径选择上,中国超越了一种狭隘的“特殊主义的普遍主义”进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开辟了一条“以生存权为基点,以发展权为重心,继而不断扩展”的人权保障和发展进路;在实践探索中,中国坚持在筑牢底线的基础上面向发展,在发展导向中推进经济、社会、政治等各项人权的全面、均衡发展;在话语建构上,中国不断发展“生存权”“发展权”的概念,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并推动其在世界人权话语体系中迈向主流化。当然,事业未竟,挑战犹存,中国人权事业仍须更“开放”,“改革”也须更深化:在话语建构过程中注重中国人权话语的主体性构建;在实践中坚持权利导向,推动体制改革,避免陷入低效的“内卷化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