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社会保险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社会保险救济的权利基础,其权能主要包括参保权、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信息知情权、监督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提请法律救济的权利。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权利救济模式主要是根据争议主体的不同分别适用行政争议程序和劳动争议程序,这种分散式的权利救济模式存在明显的缺陷,直接影响社会保险权利救济的实效。要科学构建我国社会保险权利救济模式,就必须将社会保险争议从劳动争议中分离出来,建立一套独立的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制;加强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程序,将行政处理和行政复议程序作为诉讼的必经程序;并在条件成熟后建立专门的社会法院或社会法庭,独立审理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同时建立处理社会保险争议的专门程序规制;建立一支专业的处理社会保险争议的队伍。此外,还应当妥善解决当前社会保险争议处理中的争议问题,譬如哪些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社会保险争议的时效如何起算;怎样看待社会保险争议中当事人之间"私了"协议的效力;等等。
简介:在国际法层面,社会权利这一范畴已经获得了普遍的认可,并且几个重要的国际条约中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如《美洲国家组织宪章》(148)、《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和《欧洲社会宪章》(1961)。然而基于国际条约执行上的局限性,社会权利在实然意义上的保护还有赖于各个缔约国的良好意愿。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上都确立了社会权利作为基本权利的地位,尽管表述有所不同。社会权利的正当性基础在理论上可以追溯到国家目的理论,其实质上是作为国家第三个目的的"社会均衡"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而已。这里不可避免地要解决社会均衡与作为国家目的的另两个价值目标——和平与自由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本文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而在不损害和平和自由的价值目的的前提下如何实现社会权利的保障,则涉及到社会权利的结构性问题和各国实践中如何具体进行社会权利相关立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