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前我们党和国家虽然认识到市场经济需要法治,但完全依靠法律调整的观念却没有树立起来,从而导致法制建设中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却被忽视或进展缓慢。虽然我国市场经济强调中国特色,但以市场机制调节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为主要方式这一点与世界各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一致的,而纵观世界以市场经济体制为模式的国家,其成功的经验无一不是以法律作为主要调整手段来规范经济运行的。所以本文认为我们党、国家和人民在树立经济观念的同时也应树立法治经济的观念。然而,即使我们树立了法治经济的观念,如果没有科学的立法内容来规范,也是难以顺利进行的。所以加强立法的科学性,健全与完善法律体系,是我国市场经济得以健康顺利地向前发展的首要问题
简介:1998年12月29日颁布、业内人士孜孜企盼的证券法,确立了新型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这对于加强证券市场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也必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有待发展和完善。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总结西方国家制度选择的共同规律,评述我国证券法确立的管理体制,以期对《证券法》的实施的完善有所研益。一西方国家证券市场的管理体制世界各国证券业的发展状况和证券业的立法类型不同,其证券市场的管理体制也呈现出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代表,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高度集权型管理体制。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
简介:政府采购法主体,乃是政府采购法之适用主体。无疑,在确定政府采购法之适用范围时,仅仅确定了采购法主体是不够的。完整地确定政府采购法之适用范围,应包括适用主体、采购客体、采购限额、采购适用之免除,乃至采购主体所为之活动及采购概念本身。②但对采购法主体之研讨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第一,采购法主体乃是采购法适用之前提和核心。采购客体乃是采购主体所为的对象,采购限额乃是对主体采购对象之适法性从价值形态上予以度量与确定。概言之,一切采购活动都是采购主体之活动,都由采购主体而生并由此展开。尽管在确定采购主体之适法性时,有时尚需视特定主体所为活动之性质,但无疑,采购主体在确定采购法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