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采用是港澳原有法律基本不变政策的法制化(一)采用原有法律的政策基础和事实依据一国两制,和平统一,是我国政府解决港澳历史遗留问题的根本方针政策,是促进内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事业、维护包括港澳居民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最大利益的同时,湔雪民族耻辱、完成统一祖国大业的唯一正确道路。从港澳各自的社会现实出发,允许其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就必然要求作为这种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基础规范和重要保障的原有法律保持延续性,唯此才具有可靠性。考察保留港澳原有法律继续适用的诸多方面的必要性,其最终原因概出于此。因此,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第三条声明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时,就明确宣布,香港“现行的法律基
简介:公司设立登记是公民自主创业经营的“门槛”,通过立法对个人、企业、政府以及其他组织等法律主体的权力(利)、义务和责任进行分配,是国家管理公司设立活动的基本手段。与之配套,立法中权责利的一致、执法中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统一,司法中公力救济(矫正)机制与私力救济手段、目的的协调,是法律公平与正义目标实现的必备条件。当前公司设立登记中行政权力与责任不一致,行政执法、刑事纠错与民事救济彼此脱节,民事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与救济,这既有重刑轻民、大政府小社会等历史、文化背景和现实状况等原因,也有合法性与正当性统一的法律理念缺失,法律背后利益博弈的失衡,以及人为、机械割裂刑事、行政及民事(实体与程序)的错误法律观和司法观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