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村镇建设档案工作即是对村镇建设活动中形成的真实历史记录进行收集、管理及利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与此同时,小城镇的建设进程不断加快,村镇建设档案也随着新农村建设蓬勃发展起来,加强村镇建设档案工作更是刻不容缓。近年来,江苏省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苏建档(2009)262号)文件精神,努力践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杜厅长2011年8月在苏中地区村镇建设档案业务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中“‘十二五’期间。苏中三市60%以上的村镇建设档案室要能通过省级村镇建设档案室评估”的目标。启东市的村镇建设档案工作基础较差,底子较薄,各村镇建设档案室发展缓慢且极不平衡、水平参差不齐,全省开展的村镇建设档案室目标管理评估对于全市的村镇建设档案工作是个发展的契机,对于村镇建设档案工作者更是一个机遇和挑战。
简介:契约是指两方以上的人就某事所达成的合意。在纠纷和诉讼中,契约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早在《周礼?天官?小宰》中就有说到古代官府治理政务的八种成规,其中有:“听称责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卖买以质剂”。“傅别”、“书契”和“质剂”就是不同形式的契约[1]。也就是说,上古时期的官府在处理债务、买卖等纠纷时,就以契约为证据。但是《周礼》的记载是否反映的是先秦时代的事实,现在并无定论,所以我们对先秦时期契约在诉讼中的地位和实际使用情况并不清楚。郑玄注《周礼》“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时说:“若今时市卖,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讼则案券”[2],则说明了秦汉时期在诉讼中运用契约为证的实际状况。之后历代户婚田土的诉讼中,契约都是最重要的书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