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被统称为"国际人权宪章",共同构成了全面的国际人权标准。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侧重规定个人在公共生活方面享有的自由和权利,为每一个独立、平等、健全的人类社会成员提供了基本自由的指南。本文介绍了该公约产生的历史背景、内涵、人权价值理念,以及主要权利所涵盖的内容和国际社会对公约的签署与批准情况。本文还梳理了中国政府签署、加入该公约的进程,从宪法法理的层面对促进我国尽快批准该公约提出了若干建议。
简介:中国政府代表于1998年10月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民权公约》)。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第14项的规定,该《民权公约》还有待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该《公约》签署至今已有9年,与此相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01年3月1日正式批准。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何时批准,如何批准该《民权公约》,正受到国内外各方面的热切关注。无庸讳言,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批准《民权公约》,还面临着一些问题,亟待研究解决。其中,《民权公约》与中国现行《宪法》不协调,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从我国宪法出发,审视和研究《民权公约》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视角,现择要探讨如下,以期抛砖引玉。
简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机构人权事务委员会从提出保留的限制条件、保留是否有效的判断机关以及无效保留的法律后果等三个方面对公约的保留问题表明了自己的态度。为了不至于违反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在批准公约时,有些国家根据自己的情况对公正审判权提出了保留。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在批准公约时,应当对公正审判权的适用范围和得益于较轻刑罚的权利提出保留。
简介:中国政府继1997年10月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又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ant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又译《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标志着我国在人权事业建设和参与国际人权领域合作方面,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国内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公约的基本内容《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继《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通过的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三个文件,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组成部分之一。它首次在世界范围内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这个公约在
简介:作为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死刑立法与公约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一是在实体规定方面,我国立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力度不够;二是在程序规定方面,我国立法对死刑适用的法律程序要求偏低。立足于完善我国死刑立法和更好地履行国际法义务,笔者建议我国立法减少死刑适用罪名、扩大死缓适用范围、统一死刑复核程序、加大减刑和赦免力度。
简介:序言本公约缔约各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考虑到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认识到个人对其他个人和对他所属的社会负有义务,应为促进和遵行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努力,兹同意下述各条:第一部分第一条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
简介:公民是西方社会长期存在的现象,公民的权利问题是与公民同步产生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是一类保护个人的自由免遭政府与私人组织的侵犯、保证个人参与国家活动的公民与政治生活不受歧视与限制的权利。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是国际人权的原始与主要组成部分,它们组成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一部分,属于三代人权理论中的第一代人权,并且属于消极与积极权利理论中的消极权利,它主要强调国家权力的不干预、不介入,制约政府权力,通过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适当配置,使之起到限制、遏制权力泛滥的作用。此外,它还事关个人人格完整,保障个人权利,并最终实现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我国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最终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普通法律、法规为组成部分的比较完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体系。由于传统与现实需求的影响,我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发展体现出了自身独特的品格,包括历史性、集体取向性、政府主导性、国际接轨性,并在全球化的背景中不断地与国际人权公约进行调适。
简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9条以规范逮捕、拘禁等强制措施为立足点,全面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保障权,包括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禁权,知悉权,及时审判或保释权,提起诉讼权和获得赔偿权等。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在人权保障理念的指引下,重点修缮了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强化了强制措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但是,较之《公约》第9条,我国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的保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继续借鉴和吸收《公约》关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提供坚固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