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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最高人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关键词民事知识产权侵害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期后续行为裁判要点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 标签: 发明专利权 水处理设备 深圳市 精细化工 侵害 公司
  • 简介: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不履行公开承诺的现象较为突出。为了保护我国证券市场,包括将要推出的国际板市场〔1〕投资者权益,有必要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公开承诺履行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将公开承诺纳入《证券法》的规制范围,便利对公开承诺履行的事前监管;需要完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对公开承诺的履行进行事中监管;最后,应参照虚假陈述制度的相关规定,要求未履行公开承诺的主体实际履行,并对中小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加强对公开承诺履行的事后监管。

  • 标签: 上市公司 公开承诺履行 持续信息披露 民事赔偿
  • 简介:在美国司法部决定起诉微软之后,人们关心的大都是微软的命运,或至多是微软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意义。联邦法院的一审判决引起了世界的广泛关注.但人们很少注意地区法院的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而正是这些行为给判决在上诉时带来很大的麻烦。托马斯·杰克逊(J.Jackson)是一位很有个性的法官。但可能是因为求名心切,他在审理过程中秘密接受了大量媒体采访,表达了他个人对微软案件的看法。在这些采访被刊登后.虽然杰克逊法官成了新闻人物,但他的判决却受到了华盛顿特区上诉法院的责难。杰克逊法官的行为可能在我们看来是无关紧要的——至少没有证据表明他接受了贿赂或和当事人有任何“人情”关系.但它们受到了美国司法界非常认真的对待,因为它们直接影响了个案的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和对法官个人的公正?如何处理法官、媒介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什么法官不宜成为“包公”式的新闻人物?对于这些问题,上诉法院的以下判决为我们提供了美国的经验与启示。

  • 标签: 美国 《合众国法官行为准则》 法官 司法不端行为 司法公正
  • 简介:从秦火火、立二拆四到周禄宝……短短几天时间内,被公开的网络造谣者名单逐渐变长。“人心惶惶,风声鹤唳,现在大V们发微博变得更加谨慎。”在微博上,一位粉丝数量超百万的大V对记者说。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网络营销人士对记者说,和5年前相比,网络水军不仅把造谣的主要阵地从网络论坛转至微博,更牵涉出一条大V转发谣言的产业链。

  • 标签: 网络论坛 利益链 公司 灰色 营销人 产业链
  • 简介:公司法人代表与人格化了的公司相伴而生,其对外代表公司法人的相关理论包括代理说和机构说,并因法人拟制说与实在说的对峙而纷争不止。公司法人代表制作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而为各国所重视,并由法律设定为一元制、多元制和折衷制等不同形式。我国采用一元制的法定代表人制,尽管合乎历史规律但却不符当今现实。在法人本质理论上采取拟制说,将私法自治引入《公司法》,采多元制的法人代表制,明确代表权只是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活动的身份资格而非公司事务的执行权,不失我国目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种良性尝试。

  • 标签: 法人代表 法人拟制说 私法自治 多元制 代表权
  • 简介:本文论述了德国股份法中董事会责任的改革需求。一方面,经营判断规则在实体法层面上很大程度上致力于提供必要的企业活动空间。另一方面,在责任请求权的执行这一层面上存在巨大逆差。尤其迄今对股东以股份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诉讼,为维护公司的利益向董事会提出相关请求的激励仍较小。本文主张多方面的优化,同时也主张责任减轻,即通过公司章程预设责任减轻的可能性。

  • 标签: 机构责任 董事会 经营判断规则 股东诉讼 重大过失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险
  • 简介:1988年12月4日、10日,大连日报、国际商报分别刊登了辽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干部徐永德与大连日报社记者王梅合写的(辽宁商检局查获一起港商套汇诈骗案》、国际商报记者侯玉与徐永德合写的《辽宁查获一起合资企业外商诈骗案》的报道,披露了香港格莲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锦中佳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马来西亚普天有限公司生产的全新的先进的乳胶手套生产线设备与合同规定不符。其主要机件没有一件是协议规定的马来西亚产

  • 标签: 国际商报 商检局 乳胶制品 中外合资企业 侵犯名誉权 徐永
  • 简介:对设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认识至今仍存在不少分歧,尤其是关于设立中公司股东责任的性质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止,并且随着联邦最高法院1997年1月27日的判例日趋激烈。本文之写作主旨即在探讨:应如何规制设立中公司的责任关系?设立中公司的股东责任是否应按照联邦最高法院的最新判例界定为内部责任?通过这一尝试性分析,旨在对"设立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样一个德国公司法上的经典命题作一介绍,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相关立法的发展和完善有所裨益。文章首先从"设立中公司的理论背景"出发,概括地介绍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财产归属等,为下文作理论上的铺垫;接着,重点阐释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责任是由行为人责任、设立中公司责任和股东责任构成的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此部分首先从现行法出发,即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1条第2款,探讨行为人责任问题,接着简单提及已鲜有争议的设立中公司责任,最后将详细阐述股东责任,尤其是责任性质问题,在对判例和学说中的各种观点进行罗列和分析之后,提出笔者对此问题的看法。

  • 标签: 联邦最高法院 财产归属 债权人利益 法律认识 例外情形 债务承担
  • 简介:有限责任公司重视股东之间的联系,具有人合公司的因素。因此,股东出资的转让受到限制。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存在缺陷与弊端,势必影响公司健康发展,法律对这些情况应另有所规定。

  • 标签: 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转让 《公司法》 立法完善
  • 简介:案情2005年1月16日,张某以12万元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程某处购买一辆奥迪A6轿车。张某在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于2005年1月20日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达成了口头保险协议。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保险险别为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25万元;保险费2088元。当日下午,张

  • 标签: 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利益 保险公司 投保人 保险金额 保险费
  • 简介:对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客观行为的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罪数问题以及该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区别等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对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有现实意义.

  • 标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意图流通 罪数
  • 简介:在比利时布鲁塞尔举行的第52届光里卡世界发明博览会展厅内,比利时一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参观者介绍了由该公司研发、将指纹确认手段应用于汽车防盗的全新技术。

  • 标签: 公司 比利时 会展 确认 研发 参观者
  • 简介:[典型案例]王某系中石化某工程公司下属建筑安装公司(系二级公司,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员工.后被派遣至建筑安装公司某项目部工作,系材料计划员,具体在某仓库上班,主要负责与材料计划相关的工作.2013年11月3日,王某与蒋某、李某事先预谋,欲利用王某在仓库上班之机,窃取公司购买后放置于某仓库的不锈钢无缝管,由李桌与经营废品收购的侯某商定收购价格与接应车辆.当日10时许,侯某驾驶小货车来到该仓库附近,由王某、蒋某将其带至该仓库,待小货车从仓库正门开入仓库之后,王某和蒋某迅速将仓库的正门关上,后三人会同由王某叫来的叉车司机林某将某型号不锈钢无缝管3160公斤(价值人民币165940元)搬运至小货车上,王某、李某二人则在仓库外望风.装车完毕后,王某同侯某驾车驶出仓库后门,欲将该批不锈钢无缝管运出时被人发现,王某和侯某弃车而逃.

  • 标签: 参股公司 国有控股 职务犯罪 工作人员 建筑安装公司 法人主体资格
  • 简介: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不实出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应就补足出资和清偿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应是“有主次关系的补充性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人内部,不实出资股东承担严格责任,其他股东承担过错责任。当无过错其他股东因不实出资股东无力补足出资或偿还公司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时,其有权持已合法履行连带责任的凭证直接请求原判法院作出允许其行使追偿权的裁定。以此为基础构建的内部求偿权模式有利于债权人和无过错其他股东利益的平衡。

  • 标签: 股东不实出资 连带责任 有主次关系的补充性连带责任 内部求偿权
  • 简介:本文首先提出了在公司吸收合并过程中,合并公司与被合并公司在合并合同中约定将合并对价直接给付于并非合同主体的被吸收公司股东这一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从法律实践和理论基础两个方面出发,对股东直接取得合并对价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和探讨。

  • 标签: 中国 公司法 公司合并 合并对价给付 股东 第三人利益合同
  • 简介:原告:赵小妹,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河海大学国际合作处秘书。委托代理人:曾小川,河海大学教师。委托代理人:孙志伦,南京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金中富国际期货交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宪聪,南京金中富国际期货交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谈臻,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 标签: 委托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 期货交易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 国际合作处
  • 简介:上市公司控制权强化机制有助于稳固控制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但往往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实践中常见的是终极控制人利用"双层股权"及"金字塔结构"操控公司行为。各国或地区采纳的规制路径可归纳为四个种类:一是规制"双层股权",消解金字塔结构;二是消除"双层股权",但允许"金字塔结构"的存在;三是有限地采用"双层股权"与"金字塔结构";四是禁止采用"双层股权"及"金字塔结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计对控制股东的规制路径,联系我国公司运作的实际,可以保留股权控制的"金字塔结构",但应强化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并根据该结构运行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可先行在诸如创新型公司及国有控股文化传媒企业中,将"超级表决权股"限制在IPO之前,要求上市公司公开采纳该结构的相关信息及对公众投资者利益安全性的保障措施。建议在维持既有股票市场板块格局的同时,对证券市场进行差异化安排及制度创新,建构"隔绝控制权强化机制"以严格执行公司治理标准,通过设定"不受等比现金流权支持的表决权"上限规则,以配套实施证券监管中的仲裁机制。

  • 标签: 控制权强化机制 金字塔结构 双层股权结构 规范设计 控制股东
  • 简介:尽管我国新《破产法》未直接将支付不能与资不抵债作为公司法人破产界限,但基于理论和实践的分析,两者应当构成破产界限。当公司达到支付不能或资不抵债时,公司董事会的每一董事都应当负有在一定时间内及时申请破产的强制义务。若董事迟延或不申请破产,则会产生系列法律后果:董事应当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董事个人应当对破产界限出现前已存在的旧公司债权人承担差额损害赔偿责任,对破产界限出现后产生的新公司债权人承担全额损害赔偿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一定情况下股东个人也可能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

  • 标签: 支付不能 资不抵债 申请破产 董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