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而法官职业道德在中立性等方面有着与公众道德不同的特点,正是怀疑法官在其职业道德追求中的自觉性导致了道德强制,即在法官职业道德的构筑中
简介: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法官培训条例》明确规定.拟任法官的人员须接受预备法官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任职。自此,我国拟任法官的人员在任命为法官前必须接受专门的职业培训,这是我国继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提高法官选任标准之后,再一次提高法官入门门槛。通过这一举措.我国的法官遴选制度似已与西方国家的法官遴选制度接轨。然而,这一举措是否能够达到制度设计的目的,中国采用何种法官遴选制度,既适合国情又符合职业要求,本文拟从职业培训人手,通过比较研究,找出我国法官遴选制度探索中的误区,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而探索建立中国特色法官遴选制度的路径。
简介:判决的权威与对判决的异议,两者看似如水火而不能兼容,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并存不悖的。少数法官的不同意见得以伴随多数法官所形成的法院意见一并对外宣布,乃是英美法系的产物,德、法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早期对此制度均予以拒斥。二战后,大陆法系国家逐步转变传统的司法权威观念、开始采取一种在最高审级的法院有限适用“不同意见书”的制度模式。“不同意见书”制度具有彰显法院民主、强化法官说理、促进法律发展、抚慰败方心理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若干负面影响。因此一般仅限适用于疑难案件的裁判,且需要法官在自制美德的约束下才能达成功效。我国最高法院也存在引入”不同意见书”制度的空间。
简介:诸如撤销监护权一类案件,由于所涉及问题复杂多样且个案特性突出,立法上所确立的原则虽然能够起到目标导向作用,但是,其并不能一劳永逸地为每一个案件的有效解决提供实践指引。法官在面对这类案件的时候较为注重实效,考量要素较为细化。判决不仅实现对抽象原则啲具体适用,同时还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对某些法律关键词及其边界的重新界定和塑造。从个案情境出发,努力追求每一个案件“个案正义”的结果,对于撤销监护权这样一类家事案件的有效处理尤为重要。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奔善釋要认真对待基层司法实践经验,只有努力去发掘判决中那些“更为开放的理论酵母”,才能更好地促进立法和司法的不断向前发展。
简介:在基层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民间习惯和国家法律的矛盾是传统中国很多朝代的法官必须面临的难题,他们常常要解决这对矛盾,以实现裁判合法性与公信力的统一。他们在这一过程中积累了很多经验,这些经验的取得与儒家学说的解释力、社会规则的认识、国家—法官—社会之间意识形态的同一性以及法官的考绩压力等因素有相当的关联。当代中国法官也面临民间习惯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矛盾,但是他们却有着与传统中国法官大不相同的现实困难,包括国家—法官—社会三者之间意识形态的非同一性、法官知识体系构建的非本土性、司法目的的非现实性以及司法活动的非社会性等四个主要方面。这些困难的解决将是中国司法达致和谐的真正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