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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不作为在传统理论中是'无',为了获得与作为相同的刑法上的地位,不作为的研究必须要'无中生有',这便是不作为正犯判断的核心。早期该研究的重点在于,突破不作为在存在结构上作为的差异,寻找不作为作为之问在价值判断上的等值性,从而确定不作为犯的处罚根据。所以很长时间以来,不作为犯的等价值性研究成为了不作为犯理论的重点。[1]不真正不作为犯在是否可罚,以及处罚的范围和程度上,必须以作为犯的等价值判断为必要条件,因而与作为犯的处罚原则相比,对不作为犯的处罚属例外、特殊的规定。

  • 标签: 不作为犯 犯不作为 真正不作为
  • 简介:体育产业化发展下的职业运动员不同于传统的雇员关系界定,需要基于"体育法"的学科基础上综合体育法、劳动法反垄断法的协同调整,才有利于体育产业的健康和良性发展。本文系统梳理了美国欧盟关于体育法的界定,分析了美国"劳动法"体育,欧盟和奥地利劳动法体育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最后得出结论认为,关于职业运动员性质的法律适用,应当基于体育法、劳动法反垄断法的协同调整,方能有利于平衡社会多元主体利益和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

  • 标签: 体育法 劳动法 反垄断法 法律调整
  • 简介:公法上的让与禁止属《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须在区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判断违反让与禁止的法律后果。私法上的让与禁止旨在保护特定主体的利益而限制权利人的处分权,故属相对的让与禁止而非绝对的让与禁止。违反相对的让与禁止违反国家机关发布的让与禁令一样,其后果都是行为相对于所保护的特定主体无效,但受让人可获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违反约定的让与禁止应区分物权和债权而异其效力。《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和《担保法》第37条既不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理解为关于让与禁止或处分禁止的规定,它们在性质上都属警示性规范,因而仅仅是行为规范,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 标签: 让与禁止 处分禁止 相对无效 强制性规定 警示性规范
  • 简介:本文以两支行行长案俞林刚、俞圣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担保行为进行了分析。在前一案件中,被告人的担保行为由于是在同一共同故意支配下,正犯共同实施的符合本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实行行为,故应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正犯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而在后一案件中,被告人的担保行为因未侵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法益、本罪正犯实行行为间缺乏必要联系及缺乏帮助故意等原因,仅应被认定为具有中立性的担保帮助行为且不具有刑事可罚性。

  • 标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担保行为 共同正犯 中立性的帮助行为
  • 简介:<正>2014年5月25日,福建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2014年年会在福建江夏学院4号楼103学术厅隆重召开,参加此次会议的有福建省委政法委委务会议成员、福建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张琦、福建省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吴长乐、国际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建各高校及实务部门的代

  • 标签: 法学研究会 委务会议 法律理论 专职副会长 实务部门 无居民海岛
  • 简介:【裁判摘要】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侵权判断时.应当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形状、图案、色彩设计要素为基本依据。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在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之余。还附加有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如果这些附加的设计要素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则对侵权判断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响。

  • 标签: 外观设计专利权 阳江市 公司 纠纷案 有限 设计要素
  • 简介:<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企业法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学界围绕企业法制展开了深入研究,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然而,在认识、分析和试图解决中国企业法律问题的时候,学界存在明显的唯"美"主义倾向,热衷于中外尤其是中美企业法制的制度比较,却疏忽了对自己国家的纵向比较和结合自身国情的深入研究。在此背景下,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孙晋教授独辟蹊径地从知识考古学的视角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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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交付为条件;同时还规定,特殊动产物权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时下理论界实务部门对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均有不同的见解。本刊特约戴永盛先生就此撰文,因该文篇幅过长,分两期刊登。该文上半部分内容详见《东方法学》2014年第5期。

  • 标签: 物权变动 动产抵押 动产物权 买卖合同 所有权人 善意取得
  • 简介:租赁企业依据约定接收被租赁企业职工并为其安排工作,职工被租赁企业的劳动关系处于“冻结”状态,租赁企业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租赁企业作为事故单位、用人单位兼受益单位,应当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可以参照撤销、破产企业相关法律规定,由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优先一次性支付十年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机构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长期有效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法院不应判决工伤保险费直接支付给个人,而应判决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 标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事故 租赁经营 有限责任 保险纠纷案 南召县
  • 简介:如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转包人通过司法程序,仍能保全其已经或者将要获得的非法利益,则合同无效的确认就失去了意义,这必然加剧建筑市场的混乱,导致违法转包行为增加,工程质量低劣。因此,为了使法律追求的公正目标不至落空,一旦涉及非法转包,则承包人不能获得工程转包利润,法院对这部分工程价款则应依法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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