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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不动产链条式交易中,是否允许最初转让人直接向最终受让人办理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也即进行中间省略登记,有关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与学说见解不一.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和不动产登记法不承认中间省略登记.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创设最终受让人对最初转让人的中间省略登记请求权,在公法和私法方面会带来很多负面后果.对于最终受让人的登记请求权,可以通过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加以保护.

  • 标签: 不动产 链条式交易 中间省略登记 土地使用权 连环买卖
  • 简介:我国外资立法的修改与完善是近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讨论的焦点问题,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体现了司法实践对于现行外资法体系进行修正的良好愿望与有益尝试。但该《规定》囿于本身制定主体与法律性质,使得其在合法性与合理性方面均存在缺陷和商榷之处。外资领域的司法解释无法完成完善外资立法的任务,推动我国外资立法体系的发展,最终需要外资立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共同作用。

  • 标签: 《规定》 合法合理性商榷 困境解析
  • 简介:珊瑚虫QQ案,彩虹显IP案,360与腾讯间的3Q之诉,都将第三方插件侵权问题推入了人们的视野,第三方插件是否侵犯宿主软件著作权亦引起学界的广泛讨论。然而,针对不同类型的第三方插件,软件修改权能否适用有着不同的结论。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4年6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将软件修改权纳入第13条第3款第8项“改编权”中。如果《送审稿》得以通过,其中的“程序改编权”的部分对于第三方插件侵权问题能否适用、如何适用,是本文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 标签: 软件修改权 第三方插件 改编权
  • 简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要准确把握其基本定位和基本观念,注重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代化,妥善处理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的关系,贯彻自由竞争和市场效率的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既要考虑定义性规范的严谨性,吸收现代元素,又要考虑其一般条款的适用属性,突出其行为特征。既要明确规定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又要在规定中体现限制适用的立法态度。对于现行法律已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重在增强其可操作性,充分总结吸收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增设"互联网条款"应当慎重,已有的类型化情形未必适宜。行政强制和民事救济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需要重点强化民事救济。

  • 标签: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 市场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般条款
  • 简介:目次一、案例梳理(一)基本案情(二)争点(三)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二、案例评析(一)本案判决思路(二)现行法律、学说状况(三)本案公布之前的案例状况(四)本案参考效力范围(五)本案判决遗留的问题一、案例梳理(一)基本案情1999年7月20日,武侯国土局、四川港招公司、招商局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债务关系转移合同》约定:招商局公司欠武侯国土局土地征用费21833446.50元债务全部由四川港招公司承担。此后,四川港招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法院已生效判决要求四川港招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并同时认定因成都港招公司未按规定将注册资本金注入四川港招公司,应承担投资不实的责任。2006年

  • 标签: 代物清偿 现实受领 债权人代位权
  • 简介:我国《物权法》未明确规定账户质押担保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则肯定这一金钱质押担保方式。但该条规定除了固定账户质押外,是否适用于浮动账户质押情形,以往司法实务认识不一,学界意见分歧。本案判决认为,浮动账户质押符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的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之要求。这一裁判结果不仅符合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也符合动产质权之占有公示方法。但本案判决适用范围有限,仅适用于实账户质押情形。

  • 标签: 浮动账户 账户质押 特定性 公示性
  • 简介: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的解释抓住挪用公款罪的本质特征,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主体的平等性,体现了进步性。但其也存在不足,如“以个人名义”和“谋取个人利益”等的规定就让人费解。

  • 标签: 挪用公款 个人名义 挪用公款罪
  • 简介:物业服务合同中,在认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债务内容时,应当根据缔约的背景环境,综合合同约定、交易习惯等诸多因素对当事人意思进行解释,进行具体化地判定,而非完全取决于合同性质的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有法定依据也得到理论与实践的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债务是方式之债,应重点考察其服务本身和履行过程来判定是否存在服务瑕疵。若该违约中介入了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则应采“合同构成”之合同拘束力理论框架作为分析工具,考察“防止第三人侵权”是否落入债务人自愿承接的债务内容中,以决定债务人可否免责,方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其风险配置。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公用区域负有防范第三人侵害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得免责。合同法第121条应当限缩适用。

  • 标签: 物业服务 给付 第三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