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是由国家设立的动植物检疫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疫职权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属于我国营业税征税范围。动植物检疫收费是由特定国家行政机关——动植物检疫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直接收取并纳入中央级国家财政预算。对此项收费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动植物检疫机关和税务机关之间产生分歧。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营业税收征收的基本法律制度的剖析,指出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系越权行为,征税无法律依据。同时阐明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为非属营业税征税客体,即使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列入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在性质上,符合不征营业税的条件,在业务内容上又具备免征营业税的法定条件,因此,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不缴纳营业税。
简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是大陆法系民法买卖合同中的一项特有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历经两千多年而不衰,并被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和发展。2002年德国债法改革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推上了变革的浪头。在我国,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在立法上不明确、不全面、不成体系,在理论上争议不断,直接导致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地位尴尬,因此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本文将在系统阐述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一般理论和中国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司法适用中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进行相对系统和深入的探讨,并对其与产品责任、加害给付、附随义务之违反等法律制度进行辨析。
简介:刘俊文教授《〈唐律疏议〉笺解》致力于法律典籍整理与法制史相关内容的整合研究,是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必读书。由于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书中难免存在一些疏误。法律典籍整理研究工作,要特别注意制度变迁、历史文化知识背景、版本选择和编校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简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哪些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成为学界共识少、司法实践矛盾丛生的难题。宏观层面上有罪名论和罪行论的争议,微观层面上有具体罪名入罪和出罪的分歧。为求得共识按照立法根据分析、立法模式分析、共识与结论的递进提出新的解答思路。确定承担刑事责任范围的立法根据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属于这一年龄段的常见犯罪、能为这一年龄段的人认知。现行立法的模式是在综合各种因素后舍司法主导模式而取立法主导模式。由此得出的结论是:1997年《刑法》第17条第2款列举出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内涵,对应的既非是罪名,也不是泛泛的犯罪行为,它对应得是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所限定的犯罪行为。
简介:目次一、概说二、美国团体诉讼文化(一)团体诉讼制度之概念(二)团体诉讼神话之兴衰(三)团体诉讼制度之演进(四)小结三、台湾之团体诉讼制度(一)以保障投资为目的(二)团体诉讼制度之理论与其沿革(三)“投保法”下之团体诉讼制度四、证券团体诉讼之本土化问题(一)法律文化之概念与移植(二)美国与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文化之比较(三)法条主义(四)台湾团体诉讼文化之特殊问题五、台湾“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一)2003年“投保法”之实施(二)“投保法”团体诉讼修正之评析六、团体诉讼与证券因果关系之推定(一)美国证券交易法对因果关系之认定(二)台湾“证券交易法”第20条之构成要件七、结语
简介:泛美术星公司涉税案是2002年北京“民告官”十大典型案件之一,最终以被告胜诉落幕。本案要点:税务机关作出一个税务处理决定,必须进行“合同性质”——“收入定性”——“是否涉税所得”的客观分析过程。在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形成处理决定的关键环节便是“适用法律”。“收入定性”正确,不等于“适用法律”无误。“收入定性”与“适用法律”的规则不同。为此,本文从争议焦点、原被告诉讼策略、行政程序中原告的举证义务、专家证言如何取舍、协议性质、收入定性、行政程序的法律适用、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中美税收协定》条款的理解、国家税务总局(211)号文和(566)号《批复》的评价等角度对该案作进一步回顾和探讨。
简介:虚假诉讼可能侵害的主体包括诉讼参加人和案外人.在我国当前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设计中,分别有再审、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起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多种救济方式,对不同救济方式不仅要从制度与程序对接与协调层面予以梳理,更需要从有效救济的角度对比分析何种途径更利于救济虚假诉讼受害人.再审救济的主体最全面,但在启动时往往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及推动;而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起诉所能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相比之下,第三人撤销之诉既可以弥补以上程序带来的救济不足,也回应了其在设立之初就被设定为规制虚假诉讼的立法目的.在初步可以证明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应尽可能放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甚至可以将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启动虚假诉讼受害人救济之门.
简介:民法诚信原则并非“帝王条款”,而是保底规定、补充原则,有适用门槛。合同债务人缔约其实是两个允诺,第二允诺即担保第一允诺。在违约人不能从违约中直接获利的前提下,法律无需禁止违约,也不禁止违约,但禁止不承担违约后果。合同的强制性不在于强制履行,而在于强制补偿。根据民法法理演绎出的一系列规定和理论,包括多重买卖在内的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明确,出卖人可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向谁履行合同,但违约必须承担补偿债务。法律必须保护交易安全,但保护交易安全不等于否认正常的交易风险。《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关于多重买卖的规定将诚信原则与民法法理对立起来,否定民法法理演绎出的一系列规定和理论,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