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从古罗马法创设抵押权客体仅限于不动产,而动产只能设定质权的担保物权制度以来,对世界各国的民法学界和实务界产生J深远的影响。然而,现供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产生了对资金融通的极大需求,单以土地或建筑物等不动产设定抵押,已远远不能满足融资的要求和保证债权的实现;同时,受“物尽其用”和“经济价值标准’等经济机理的影响,出于经济性因素的考虑,为充分发挥动产的用益权能,工业界对生产手段金融化的要求日益强烈。传统民法规定的“质权需移转担保物占有于质权人”的观念已在当今现实经济生活中显露出欠缺而陷入困境。日本著名民法学者抽木馨、高木多喜男在其合著的《担保物权法》一书中写道:如果象机械器具、汽车等能不转移占有而
简介:假想防卫过当的问题完全在于是否成立故意犯罪,以及可否适用刑法第36条第2款减免其刑这两点。首先,如果行为人所认识或者预见的事实属于该当于正当防卫的事实,由于不存在对于“为违法性奠定基础的事实”的认识,应阻却故意,仅限于对于这种误信存在过失的场合,才成立过失犯罪;其次,即便承认对假想防卫过当有适用第36条第2款的余地,那也应该限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与作为防卫过当而被减免刑罚的情形完全相同的场合;而且,还有必要考虑到与假想防卫之间的均衡。另外,因防卫行为而侵害了第三者的法益的,虽不是完全没有成立紧急避险的可能,但能够成立紧急避险的案件是极其有限的;如果否定成立紧急避险,问题就在于针对第三者的法益侵害能否成立故意犯罪。
简介:在我国专利法中,仅对外观设计专利,第二十三条规定明确了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存在在先权原则制约?如果对此两类专利不存在在先权制约,如何理解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不视为侵权的行为属于对专利权的合理使用还是专利权的取得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不解决上述问题,就无法分清实践中专利技术的在先使用和专利侵权的界限,由此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文作者以程序法的视角和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协定确立的基本原则为背景,从明确保护专利技术的在先使用权、专利技术在先使用权抗辩专利权的法律适用、专利技术在先使用权的效力地位及保护途径三个方面来探讨解决上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