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具有开创性的工作,我国在几乎空白基础上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免不了对国外成功经验的模仿、移植和创新,而结合国外经验,并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理论上对我国法律援助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拟就这一基本思路,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一研讨。一关于立法规定立法规定,是法律援助成为国家制度的前提条件,即法律援助要成为一种国家制度,首先国家必须在立法上予以规范。法律援助的立法规定,就国外有关立法例来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分别立法,即在宪法中确立原则,然后在诉讼法和律师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分别加以具体规定;另一种
简介:一陪审制度与对抗式审判的关系陪审制度最早源于古代雅典和罗马时期。英美法系的现代陪审制度保留了古典陪审制度的主要特点。第一,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第二,陪审员在审判前对案件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第三,陪审团在诉讼中始终处于冷静旁观的地位;第四,陪审团单独行使事实裁定权。英美法系程序法律的许多特点都与陪审制度息息相关。对抗式审判与英美法系中其他程序法律制度一样,深深扎根于陪审制度之中。1.从对抗式审判产生过程看。对抗式实际上是一种由控辩双方主导进行,法官作为仲裁者确保双方遵守规则的竞赛,“理论上处于平等地位的对立双方在有权决定争端裁决结果的法庭面前所进行的争斗。”①对抗式审判最早出现于英格兰和威尔士
简介:在我国《民法总则》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总体上未处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因其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方面均较模糊,因而不是独立的裁判规范。但其为民法总则乃至民法典的目标、任务,不妨碍其中的平等、自由、公正、诚信等核心价值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关于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属于指引性、“法源性”的条款,具有时代气息、初步满足实际生活的需要,引出制定具体规则的任务。承认宗教活动场所(组织)等团体的特别法人资格,将非法人组织作为第三民事主体,专设危难相助的特别制度,在特定情况下民政部门被首选为监护人,等等,这些都立足于中国现实、关注并解决中国问题,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值得鼓与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