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
34 个结果
  • 简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来源于未经授权的第三方的影视资源疏于履行监管责任,存在编辑、推荐等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帮助侵权的基础是存在直接侵权行为,适用服务器标准判定直接侵权行为存在,是对由此产生的间接侵权及帮助侵权行为认定的前提。对影视作品而言,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证明他人传播了其享有权利的"影视作品"是证实侵权事实存在的第一步。本案权利人虽保全了被诉侵权网站截屏、文件下载进度等信息,但没有保存作品片段,造成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传播涉案作品事实方面出现困难,本案审判通过结合相关证据对涉案每部影视作品的传播行为进行精细分析,区别作出不同判定。

  • 标签: 影视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 帮助侵权 举证责任 作品比对
  • 简介: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所采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模式最有利于维护合作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适用,在合作作者违法单独行使权利的对外效力、“不能协商一致”的内涵是否可作目的性扩张、如何具体化不确定概念“正当理由”、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的界定、除外的是否仅限于“转让”等方面存在疑义,文章对其从法律解释学上进行了分析。《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7条规定了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其关于合作作者在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受侵害时得单独行使诉权的规定值得肯定应予保留,而其关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的规定,则应吸收前述法律解释成果作进一步完善,同时应规定该规范可类推适用于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的行使。

  • 标签: 合作作品 共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
  • 简介:中国传统法文化追求的最高境界是"中和",落实在司法领域则为"平",包含"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以及"等与不等的辩证统一"。唐宋时期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时期,法文化既有连续也有变化。通过对新发现的史料《圣·狱官令》中涉及官员、奴婢司法待遇令条的分析,可知唐宋时期司法理念仍是以"平"为最高价值追求。但由于社会结构、统治策略等因素的变化,两朝"平"的内涵具有不一致性:在时间维度上,"等者同等"的意蕴已不同,即宋代官员、奴婢的司法待遇不同于唐代;在空间维度上,"不等者不等"的意蕴也产生了变化,即宋代各阶层之间"不等"的差距与唐代相比已经缩小。这说明中国传统司法理念蕴含的正义观是动态合理的。

  • 标签: 《天圣·狱官令》 传统司法理念 正义观 动态合理
  • 简介:<正>周怡同志发表在《社会科学战线》1980年第1期的《古巴比伦的两个法律文书》一文(以下简称周文),是我国研究汉漠拉比法典不可多得的专文。文章对古巴比伦的两块泥版进行了认真的考证,提出了宝贵的见解,对正确理解古巴比伦的法律制度大有裨益。在这里,我仅就周文论及的第二块泥版的含义,谈点个人不成熟的看法,与周怡同志商榷。为了便于说明问题,先将这块签订于公元前1752年关于谷物委托保管泥版契约原文的译文列示如下:[4]○库鲁大麦,按标准的……——衡量单位,来自牧人达昆所欠尾数的标准质量的羊毛,伊尔瑞·

  • 标签: 古巴比伦 契约 谷物 泥版 自由民 汉漠拉比法典
  • 简介:王蒙是当代文坛上特色鲜明的一位作家,其作品幽默氛围浓郁,于嬉笑诙谐处包含绝大文章。本文从作品的人物,语言,表现手法等几个方面对其幽默特色进行了分析,探索了形成王蒙作品幽默风格的因素。

  • 标签: 幽默 人物 语言 表现手法
  • 简介:人类学的研究成果认为,精神权利的观念已经久远,但精神权利的制度化却是近代西方的产物.对争议中的冒名行为,笔者认为乃是属于侵害作者署名权的行为.我国法上有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尽管构造合理,但失之偏颇.通过比较法上的研究,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法的建议.

  • 标签: 精神权利 署名权 作品完整权 中外比较 版权法 著作权法
  • 简介:作者的著作权、传播者的邻接权、使用者(社会公众)的使用权,三项权利的平衡是立法者的期望。著作权法在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对其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以平衡网络作品的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权利限制是虚拟的网络世界发展的必然。应平衡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权利限制与反限制。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存在着尴尬,以网络作品权利限制为视角对网络作品权利限制在今后的著作权立法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 标签: 网络作品 著作权 权利限制
  • 简介:2011年10月,广东省一起儿子打骂父母事件如飓风般席卷全国,引发国民热议。据报道,事件当事人廖野系硕士学历,就职于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属于国家公务员。受害人廖祥光夫妇,年近六旬,湖南郴州农民,因孙子出生无人看护,遂从老家前往深圳帮助儿子儿媳看护孙子。

  • 标签: 父母 材料 国家公务员 湖南郴州 广东省 深圳市
  • 简介:书信物权与著作权分属于不同主体并互相限制。对于物权对著作权的不合理限制问题,宜增设著作权人的“接触权”。同时,“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的发生又引发了书信手稿可以构成书法类美术作品的讨论。由于著作权人对书信作为文字作品享有发表权,所以书信原件所有权人虽然享有美术作品的合法展览权,但是该展览行为仍然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害。

  • 标签: 文字作品 美术作品 发表权 展览权
  • 简介:《文学作品、司法文书与法史学研究》①将"乔太守乱点鸳鸯谱"的故事与清代司法文书中的妄冒为婚案例加以比较,指出文学描述根本不能反映司法实践的一般情况。事实上,"鸳鸯谱"并非妄冒为婚案件,乔太守的司法风格与明清牧令也没有本质差异。从其他描写同类案件的小说来看,文学作品固然存在虚构成分,但并不必然与司法实践相背离,同时也具有思想史和文化史研究的史料价值。妄冒为婚是否一定导致婚姻无效,明清律学家亦持不同见解;不能以刑部在个案中的主张一概推断。

  • 标签: 文学 司法 乔太守乱点鸳鸯谱 妄冒为婚
  • 简介:欧洲的孤儿作品问题解决方案仅针对公共文化机构,且有公共借阅权、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著作权补偿金等配套制度,因此欧盟《孤儿作品指令》之通过相对顺利;而美国的孤儿作品方案尝试解决商业性使用中"找不到权利人"洽谈这一"市场失灵"问题,欲设立一种类似强制许可的制度以限制权利人可依法获得的救济,这一方案触动了版权法根基,故其《孤儿作品法案》一直处于讨论状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关于孤儿作品问题的规定,这一思路类似美国方案而相对粗略,其合理性和可行性需要进一步论证。

  • 标签: 孤儿作品 公共文化机构 商业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