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2005年3月22日财税[2005]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为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手续,经研究决定,对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代开
简介:一、跨地区经营企业的资本构成、经营方式及增值税税负状况1.跨地区经营企业的资本构成和经营方式。现阶段,跨地区经营企业的资本结构主要有以下几种:1.注册资金全部由总公司出资,由总公司跨地区成立独资的分公司从事经营。2.总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投资与经营地的自然人、法人等共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跨地区从事经营。3.总公司跨地区设立办事处,由办事处在当地设立商业网点从事经营。跨地区经营企业的经营业务大多是经销总公司生产的产品,经营方式以批发、零售为主,从行业来看,多为商业企业。2.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状况。实践证明,我国增值税的税负是较为合理的,改革后的增值税,不仅与消费税一道成为我国商品流转环节的主要税种,而且其在我国财政收入中所占据的地位也日益重要。但目前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普遍偏低,尤其是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税负大部分在0.01%左右,有的甚至为零。这些企业的业务量一般都很大,发票用量多,管理难度大,而缴纳的增值税却很小,甚至长期不缴纳增值税。对此,有的税务工作者形象地比喻为“只施肥,不结果。”二、跨地区经营企业增值税税负偏低的原因分析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跨地区经营企业以“平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