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数字道路交通模式为交通管理工作提供了新思路,数字道路交通新技术的开发为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广泛应用于公安交通指挥中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加强道路交通智能化管理是新形势下做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必然选择,要增强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的实用性和实战性,必须拓展智能卡口功能运用并促进公安大情报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交通信号智能控制研判的功能运用、运用移动警务通增强指挥调度和勤务功能。智能交通系统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仍存在系统建设和运用全国没有统一的规范、现有交通实时路况信息查询的终端手段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应用数字道路交通新技术产生的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有待确立和加强等诸多应用上的问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简介:在美国法下的民事诉讼中,"对物管辖"包括"纯正的对物管辖"和广义的"准对物管辖"。"对物诉讼"则可分为"纯正的对物诉讼"和"准对物诉讼"。原告既可以特定的人为被告提起"对人诉讼",也可以"物"为被告提起"纯正的对物诉讼"。在"对人诉讼"中,如果法院无法对被告行使"对人管辖",还可基于广义的"准对物管辖"获得对案件的管辖权。基于广义的"准对物管辖"的诉讼被称为"准对物诉讼",仅对特定的被告具有拘束力。基于"纯正的对物管辖"的诉讼被称为"纯正的对物诉讼",具有对世效力。"对物管辖"客观上起到了限制责任的作用,且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转化为"对人管辖",但"对人管辖"不能转化为"对物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必要借鉴美国法的相关规定,即要求我国法院以被告在我国境内可供扣押的财产为依据行使管辖权之前,应确保该争议与被告财产之间,或者被告与我国之间具有"最低联系"。
简介:我国晚近预约实务发展对通说主张的“强制缔结本约实际履行本约一履行利益赔偿”说提出挑战,而与德国和瑞士批判说所见略同,均认为预约救济原则上仅为信赖利益赔偿,但该等主张均仍沿袭概念论构造模式。法之发现迷失在继续僵化和论题学陷阱之间,应在方法上转向类型论。在法的外在体系,辨明预约与最终合同、其他先合同协议、缔约过失及基础性的缔约自由之间的递进式序列关系,并在要件和效果方面一一解构。在内在体系中,沿法律构造和意思自治相角力的主线铺展论题、确定论题之间的关系、提炼案型序列。预约的认定将可依托多维度的类型序列,融贯法之双重体系,预约认定后的救济也将在信赖利益、履行利益乃至实际履行之间获得更大弹性。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实施至今,中国海上交通管理体制和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理念的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面临着修改的迫切需要。面对中国与周边国家海上权益及争端日趋激烈的形势,在探讨海洋强国战略下海上交通安全新内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基础后,分析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在维护海洋权益上存在的问题,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在制度上设置方面,建立管辖海域巡航制度、完善港口国监督制度、明晰无害通过和紧追制度、确立中国籍船舶的域外管辖制度、明确部门协作制度,以期更有力地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简介:当前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存在六个误区,主要表现在表面理解服务型党组织的内涵;停留于“就党建抓党建”的思维定式;偏重形式创新而轻视深层创新;偏重组织数量而轻视工作质量;偏重民生工作而轻视民主诉求;偏重文件精神而轻视法律法规.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应有的放矢地选择相应的对策,既要解决现实问题,又要放眼未来,需要一个全面系统而深远的思考.一是深刻认识理解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本质内涵;二是树立“大党建”思维统筹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三是明确和突破党建创新的战略重点和关键环节;四是切实提高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实际建设水准;五是基层服务型党组织要注重服务民主权利落实;六是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要树立法治思维.
简介:美国肯塔基州高等法院通过罗斯诉更好教育委员会一案的审理,认为肯塔基州公立学校财政资助政策造成了公立学校系统之间教育不充分、不均衡、质量低下,结合对《肯塔基州宪法》中'高效'含义的解释,提出了'高效'的判定标准,从而判定肯塔基州公立学校财政资助政策违反了州宪法,体现了美国教育司法中'平等的受教育权'法律理念的具体化。该案可资借鉴之处在于:教育公平理念的具体化、司法化是保障教育公平的有效途径;对教育公平进行'实质性'的法律解释以形成教育公平的实践判断标准,是实现教育公平司法化的必然要求;建立问责制,督促政府充分履行按标准举办和发展教育的义务,是促进教育公平的必要手段。
简介:中国古代社会的大一统秩序,是由政统、道统、法统、社统等四个子系统共构。而成的权威秩序。在此共构的大系统中,政统发挥着整合的功能,在整个权威秩序中居于主导地位;法统得到政统的支撑,体现道统的价值理念,在国家公共领域建立强制性的规范秩序,在社统区域维持最低限度的规范秩序。根据社会秩序各子系统的相互关系,法统可分为三个结构性区间:暗弱区,在秩序体系的上层区域,政统发挥主导作用,法统的规则不明确,发挥的功能弱小;强力区,在秩序体系的中间层,规则明确、功能强大;衰弱区,在秩序体系的下层,有规范而难以执行,法统功能越是靠近边缘区域越是衰弱。本文通过对中国古代社会权威秩序的解析,进而阐释中国古代法统与政统、道统、社统的共构机理,客观认识其内在合理性和局限性。
简介:在风险规制领域,政府监管部门决策时经常面临复杂的技术面向,哪些物质有危害、危害影响多大等问题争论不断。《食品安全法》建互了风险评估制度,试图通过科学评估奠定决策基础。然而,通过对食盐加碘风险评估的考察可以发现,评估混杂了政策考量与个人偏好,进而影响了其权威性。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服务于政策制定的科学并不完全基于科学事实,在证据不充分、决策又有时间限制的情况下,科学家需要大量运用假设、推定,这就给政策考量、个人偏好影响评估科学性留下了空间。基于这些分析,本文提出构建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的方案,以期通过制度建设,限制政策、偏好对评估科学性的不当影响,确保更为诚实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