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重大贪污、受贿罪终身监禁的立法规定,是“废除死刑”国际趋势与严厉惩处腐败犯罪刑事政策“中和”的结果。无论是从刑法内部基本原则还是外部刑事一体化链条,乃至合宪性手段等方面进行分析,当前我国终身监禁的刑事立法规定均存在形式与实质方面合理性的不足。借鉴域外已有经验并结合当前我国刑事政策与刑事立法的具体情况,死缓期间“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排除终身监禁实际适用之功能。参考《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限制减刑的立法方式,治愈了当前终身监禁形式上合理性不足的基础上。立足我国死刑改革的大局,适当扩张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对象范围,将是合理的选择。此外,假释、赦免等刑罚回归制度的启用,成为完善当前我国绝对终身监禁的适当路径。
简介:犯罪不作为在网络平台代际演变过程中引发刑事责任归责模式的窘境。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规制路径需事先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立法模式有限制刑罚发动的初衷,但是,此种限定刑事责任的方式存在诸多商榷之处。应当跳出传统思维的窠臼,对网络平台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进行另行调整与修正,实现由被动履行到主动担责的变迁。必要情形下摒弃'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这一入罪前置性限定要素,从而化解平台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在归责实践中的异化难题,作为网络平台义务提升与公众法益保障的有效应对。
简介:涉及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权羁问题,现有的“作品观”只是源自一种片面的利益诉求,无法协调多元主体的利益分配关系。人工智能程序的著作权与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利益之间下具有从属性。从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内在生成机理来考察,其并下符合对现行著作权法中关于“独创性”和“创作意图”的内涵,贸然将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纳入著作权制度体系,会破坏其内在统一性与合理性。对于对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保护,应跳出“作品观”的解决思路,在现行民事利益的框架下,基于合同规则对其在市场行为中产生的积极使用收益给予保护,基于责任规则对其利益破坏者主张救济利益而获得事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