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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案情]黄某系某房产中介销售人员,负责帮助客户办理房产交易税收手续,王某系该区税务所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处理辖区内房产交易营业税及其附加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的减免申请.2013年年初,黄某找到王某,希望王某利用自身职权违规减免相关税款,并依减免额的25%提成作为感谢费交给王某.具体操作中,由黄某利用自己在房产中介工作的机会,诱劝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同意其代为办理税款减免业务.黄某在客户同意后,收集客户资料,并假冒客户名义填写减免税款申请表,交于王某办理减免手续.减免税款的50%返还客户,剩余50%由黄某和王某平分.从2013年1月至2013年3月案发时,黄某和王某共违规减免税款48笔,减免额度80余万元.返还客户后,黄某和王某各分得20余万元.

  • 标签: 中介邀约 人员违规 减免税款
  • 简介:[案情]犯罪嫌疑人宋某系某运输有限公司槽罐车驾驶员,2012年5、6月间,犯罪嫌疑人宋某驾驶槽罐车负责为运输托运人某能源燃气有限公司从太仓运送液化石油气到南通某压铸有限公司。在运输途中.犯罪嫌疑人宋某结伙他人盗卖部分液化石油气,后用预先准备的大水袋装水放在车上抵重.在到南通某压铸有限公司过磅卸气后.将水袋内的水放光。再经南通某压铸有限公司过磅并签收后交太仓某能源燃气有限公司结账。

  • 标签: 液化石油气 运输 犯罪嫌疑人 行为 司机 驾驶员
  • 简介:“车辆碰瓷”行为由于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在刑事法的视野下,“车辆碰瓷”行为作为当今新型犯罪现象,对其究竟应该如何定性,值得我们深究。根据“车辆碰瓷”行为手段方式与作案时空的特殊性,结合现有刑法理论中的罪数理论,“车辆碰瓷”行为应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敲诈勒索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 标签: 车辆碰瓷 定性 危害公共安全 敲诈勒索
  • 简介:1999年4月始,江苏龙山和和鳗业制品营销有限公司(下称营销公司)董事长田建邦,为了销售鳗精、鳗钙、水中参等系列产品,推出1套名为“滚动倍增”的营销方案:应聘者交纳300元即可成为该公司业务员,第一个月为试用期,工资200元,从第二个月起,每月推销1份产品并消费1份产品,则可享受逐月加薪200元的待遇,运行周期1年,1年后重新应聘。按此方案,应聘者1年内交300元,再推销23份产品,可得10636元现金。该方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收人远小于支出

  • 标签: 推销 产品 收人 公司业务 加薪 鳗业
  • 简介:目的建立高度残碎下颌骨性别判定的判别方程.方法对国内8个省市的已知确切性别的160具尸骨(男108例,女52例,年龄范围18~75岁)的下颌骨进行研究,测量了下颌骨左侧颌体(PM1~M2)段的24项测量指标,经社会科学软件包(SPSS)对测量数据分析,筛选出性别差异显著的指标.结果得到残碎下颌骨性别判别方程共计14组.最高性别判别率男性为78.7%,女性为76.9%,综合为73.8%.结论该方法适用于碎尸、火灾、飞机失事等案事件以及考古中的高度残碎后牙段下颌骨的性别判别.

  • 标签: 下颌骨 性别判别 左侧 后牙 男性 年龄
  • 简介:对中国法院审查涉外提单并入租船合同的案件进行考察,揭示司法实践缺乏对法律选择结果逻辑推理的说理与阐释的问题。中国法律未就并入条款效力问题的准据法作出规定,理论界分歧较大,实践做法并不统一。通过总结提炼中国司法实践经验、对外国立法及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提出并入条款是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合同条款之一,对该条款的法律效力的审查属于合同解释的范畴,应适用提单运输合同的准据法作为审查提单是否并入租船合同的准据法。《鹿特丹规则》第76条第2款应理解为以公约规定的方式并入到提单中的租船合同仲裁条款不受公约关于仲裁地的限制。

  • 标签: 并入条款 准据法 《鹿特丹规则》
  • 简介:司法机关将内容违法之非法出版物经营行为依照非法经营罪处罚的主要依据在于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司法解释,忽视了非法经营罪的法益和内容违法之非法出版行为的行为性质,缺乏合理性。非法经营罪的成立以侵害市场准入秩序为前提,而内容违法之非法出版物经营行为所侵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而非市场经营秩序。应以法益侵害为视角,区分出版程序违法和出版内容违法,将单纯内容违法与内容程序同时违法之非法出版物经营行为排除出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围。

  • 标签: 非法经营罪 法益 非法出版物
  • 简介:中国传统司法有无"确定性"?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澄清司法"确定性"的含义和标准。本文以西方近现代的法的"确定性"观念为标准,以清代司法为例,从适用法律规定是否具有确定性、事实认定是否具有确定性和法律推理过程是否具有确定性三个方面对中国传统司法进行考察,得出其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的结论。

  • 标签: 传统司法 确定性 清代司法
  • 简介:私力实现债权行为的刑法定性关键在财产罪保护客体的界定上,由于适用范围的局限,本权/占有的分析视角无法为我国财产罪保护客体的界定提供一个共通的、统一的理论基础。基于法秩序统一的立场、我国财产犯罪条文的设置特征与司法判例的实践体现,以法律·经济的财产说作为界定财产罪保护客体的基础理论具有合理性。基于这一解释立场,债权人索取合法之债及基于当事人合意而产生的自然之债时没有造成债务人财产上的损害,索取基于是实施法律所禁止行为而产生的自然之债及非法之债时则造成了债务人财产上的损害,应以财产犯罪处罚。

  • 标签: 债权行使 财产损害 财产罪保护客体 法秩序统一 法律·经济的财产说
  • 简介: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纷纷设立以吸引外国资本进入为目的的各类开发区(如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同时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各类经济和社会优惠政策以换取资本输入。最主要的优惠政策之一是限制区域内的工会活动或工人结社的权利。国际劳工组织注意到了这一现象并在各国开展了有关开发区劳动条件和工会组织情况的调查研究。本文在对中国开发区内进行调研的基础上,主要对中国地区开发区内的工会组织情况进行了分析,对开发区内工会组建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工会组建策略及集体协商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梳理。通过研究发现,中国开发区内的工会活动既存在迎合资本活动的灵活性,也承担着维持开发区内劳动关系和谐的稳定性

  • 标签: 开发区 出口加工区 工会 集体协商
  • 简介:关于涉及支付宝的犯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典型类型:一是直接窃用"支付宝"账户金额的行为,二是窃用支付宝绑定的信用卡金额的行为。前者侵害了被害人财产所有权,后者则造成对被害人的债权的侵犯。不同的分析路径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有关支付宝犯罪出现同类不同判现象。根据不同罪质之间的本质分析以及结合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直接窃用"支付宝"账户金额的行为宜定为"盗窃罪",而对窃用支付宝绑定的信用卡金额的行为宜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 标签: 窃用 支付宝 银行账户 刑法定性
  • 简介: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害后果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这是行政赔偿诉讼的基本要义。法院以行政机关逾期未举证为由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由此引发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与一般行政违法情形下的行政赔偿诉讼不同,需要具体分析辨别。人民法院以被告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依据为由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据该判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认定行政行为是否实际存在违法情形,据此进行因果关系判断,得出当事人的赔偿主张是否成立的判决结论;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审查强度,以“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根据优势证据进行审查认定为宜。

  • 标签: 诉讼未举证 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违法审查认定
  • 简介:期待可能性理论,只有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进行必要的重新构建的前提下,才能最终融入我国的理论并被实践所具体应用。本文通过运用我国现有犯罪构成结构对起源案例的分析,得出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结构无法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结论。同时认为,犯罪构成体系的重构,应当区分立法层面的犯罪构成和司法层面的犯罪构成。在立法层面下的犯罪成立体系中,期待可能性应作为故意、过失的构成要素而存在,在司法层面上,该内容除具有立法层面的内涵之外,同时应具有阻却、减轻超法规事由的地位。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在不同的结构体系中应具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即在立法的层面上应采国家标准说和平均人标准说的双标准说;而在司法的层面上应采同等能力标准说与行为人标准说为宜。

  • 标签: 期待可能性 立法构成 司法构成
  • 简介:抽象危险犯适应现代社会风险管控的要求,成为刑罚权扩张的手段,但这可能带来过度干涉个人自由的后果。对此,刑法理论提出从实质立场对抽象危险犯的可罚性进行判断的理论,主张以现实的危险状态存在与否作为抽象危险的认定标准。传统的实质判断论对立法依据上的危险与司法依据上的危险做对立的考察,难以满足抽象危险实质判断的要求。二元的实质判断论主张应当在立法与司法的立场下理解抽象危险犯,首先对抽象危险做立法依据的分类,然后分别判断不同类型的抽象危险在司法认定上的具体要求。

  • 标签: 抽象危险犯 实质判断 立法拟制 司法认定
  • 简介:家庭暴力法律事实在民事裁判中普遍存在难以认定的现象,需要引入警察作为辅助性力量参与其中。通过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相比较,尝试在处理轻微家庭暴力案件中构建警察先行判断制度,以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能力,减轻法官的负担。文章认为警察先行判断制度应与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告诫制度相衔接,进而对配套制度的构建进行了初步思考。

  • 标签: 家庭暴力 警察参与 民事认定 先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