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审判制度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环境以及刑事审判工作的客观情况来看,在我国建立刑事审判风险防控机制既是刑事审判的客观需要也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司法需要,它的建立既可以起到预防或减少刑事审判风险的发生,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避免或减少刑事审判引发次生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需要。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刑事审判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情况来看,一方面未有专门的刑事审判风险防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可供依据,另一方面全国各地法院建立风险防控制度仍然处于风险事件应对阶段,未形成刑事审判风险防控制度(重点在预防上)。实践中,针对刑事审判风险未做到事前的充分预防和评估,只是在上访、舆论等风险事件发生后采取被动的应对措施。因此,本文提出将刑事审判风险防控制度化,就刑事审判风险的等级、程序、责任予以规范,并就确定风险等级应当考虑的因素、原则作了充分的探讨。以期在源头上预防刑事审判风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简介: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房地产管理局: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这些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存在一些特殊困难。我市按照国家要求,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行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经报请市政府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即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其他政策仍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另fJ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3132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