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从西雅图事件在1999年底爆发以来,国际学界就贸易自由化与人权保护关系展开多起且前后长达十年之久的跨国且跨学科论战。该论战不仅表明经济全球化之争进入到一个新阶段,而且预示全球贸易自由化已来到一个十字路口。不过,在多边贸易体制晚近转型的主流叙事即“从政治到法律”的语境下,论争双方都只把贸易与人权论战定格为一种“制度关系”之争而不去发掘相关制度转型背后内在知识结构的重构,既无法准确理解贸易与人权关系的性质,又没有合理定位人权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应有功能,因而未能给两者关系指明出路。即便如此,这场论战给拥有世界第一大贸易与人口规模的我国以深刻启示:全面认识贸易自由化对人权保护的影响并重新定位人权在当代社会中的基本功能十分必要。
简介:美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FTA)是美式TRIPs-plus(知识产权保护)协定的代表,该协议的签订使得新加坡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大大提高,并对其他国家建立了先行模式,产生了示范效应。美式TRIPs-plus协定已在全球强势扩张,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造成不良后果,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产生深远影响。为此,我国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研究和监测,采取恰当的应对策略,以推动我国自由贸易区整体战略顺利、有效实施。
简介:在私法上,人身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在本质上属于防御权,保护着主体人格利益的完整性不受侵犯。但是,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公法的规范之中,私法则显得"供应不足"。私法上没有确立人身自由权,一方面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私法理论上对于人身自由权研究不充分引起的。尽管人身自由包括身体和精神自由,但这只是人身自由权具体利益的表现形式,拘禁仍是侵害私法上人身自由权的主要方式。在实践中,即使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也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被非法拘禁受害人的精神利益,这是私法确立人身自由权重要意义的体现。
简介:<正>在我国反垄断法的起草过程中,有人提出应在草案第1条"为制止垄断,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的规定中,去掉"公平"二字。其理由是,如果中国反垄断法的宗旨是维护公平竞争,那就不能区别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但也有学者提出,第一条中不应当去掉"公平"二字,而是应当增加"自由"二字,因为反垄断法不仅维护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而且更重要的任务是维护自由竞争,反对限制竞争。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是否是不同的理念?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有那些区别?区别它们的意义何在?这是竞争法学者应当研究的一个理论问题。
简介:建设自由贸易港是党中央作出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标志着我国将进一步深化改革,以更加开放的心态,迎接经济全球化和贸易投资自由化。虽然自由贸易港与目前获批的1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都是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建立现代开放型营商环境为目标,但是它们有本质区别。自由贸易港建设是"制度先行",以完善的制度对接国际最高标准的贸易和投资规则,吸引世界各地经营者来此发展;自由贸易试验区旨在"创新先行",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突破现有行政体制,创新市场准入机制,这其中有成功,也有失败。在一定意义上,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的制度创新是在为自由贸易港建设投石问路、积累经验,而自由贸易港的设立则标志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法治意义对内体现在推动经济体制的全面深化改革;对外体现在促进"一带一路"倡议向纵深发展,并引领国际经贸规则的创新与重构。
简介:革命是一种有意识的、凝聚集体力量的变革行动,在革命后往往会出现一个制宪机会,革命者借此机会确立原则、重整秩序。比较法国革命、美国革命和中国辛亥革命革命后的制宪历程,可以看出各国革命者对制宪和宪法的态度大相径庭。美国革命后,革命者把握了制宪的机会,完成了革命向日常政治的转化,革命中倡导的自由原则也得到珍视。中法革命后,虽然也都很快制定并颁布了宪法,革命者的宪法观念和在制宪上的态度却有别于前者。国家陷入不断革命的困局以及由此引发的问题,不能完全归咎于革命本身,或因此否定革命倡导的原则。没有借助制宪机遇确立制约平衡的宪政机制,也没有把革命力量转化成一种建设成力量,是出现不断革命困局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