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近年来,在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刑事简易程序已然成为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相较于普通程序而言,简易、快速是刑事简易程序最为显著的特点,其在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成本等方面具有普通程序无法比拟的优点,因此,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青睐。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刑事犯罪率呈现上升趋势,刑事案件不断增多,为提高诉讼效率,解决“讼累”问题,刑事简易程序应运而生,其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的发展进程。本文旨在从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价值;域外主要法治国家的刑事简易程序;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具体设想等几方面来浅析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
简介:信访自身的因素,如收案范围过于广泛而导致基层信访难以终结,对信访自身因素产生的困境需要基于信访的性质进行制度设计以破解难题。信访综合有权利救济以及政治参与的性质,前者可以以严格的法律程序终结,而后者则难以用规定严格的法律处理程序而实施终结,因此对于政治参与型的信访可以允许其合法存在而不让其终结。基层信访的终结还受到基层维稳的重要影响,在维稳需求之下,信访考核制度导致信访的异化,只有认识并确立维稳是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而不是简单地减少信访,才可能减少维稳对信访的影响。基层维稳要求信访在法律框架内合法终结即可,而不是在数量上压制信访,不是追求是否能够"息诉罢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