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创新农村基层治理,重点要解决好产业发展和乡村治理两大难题.农村产业发展和有效治理,需要调动农村的内生发展动力,尤其要发挥好基层党委和政府的作用.江西省董家镇“党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模式充分调动了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助于实现基层党建的延伸、优化村级治理、引领农业产业发展,同时又有利于培养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是基层党建创新、乡村治理创新和农业产业发展创新三者的有机融合,也是协同治理创新的体现.从对基层治理创新的个案分析中,也反映出基层治理创新的普遍性问题,需要注意对基层治理创新的单向性问题、持续性问题和扩散性问题予以关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要特别注重农村基层治理创新,加强对基层治理创新实践的研究.
简介:探究年轻一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价值观认同状况,需要进行科学的实证分析.以往相关研究总体讨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价值观的偏多,对年轻一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价值观研究较少;理论研究较多,实证研究偏少.本文基于江西省的实证研究发现,年轻一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价值观状况呈现出如下特点:具有强烈的国家认同感和民族自豪感,拥护现有政治制度;对国家层面的价值诉求整体满意,对民主和文明的认可度有待提升;认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观,呼唤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友善、诚信和创新意识强,但敬业和奉献精神稍显不足.年轻一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价值观受到个人、社会、西方价值观和互联网及新媒体技术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价值观的健康发展,需要健全年轻一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价值观的多元引导机制,加强年轻一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价值观的形塑与内化,营造年轻一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简介:分析台湾20世纪80年代至2000年第一次政党轮替前这一威权体制时期下的环境抗争与政府回应的阶段性变化表明:1980年至1987年的环境抗争主要以自力救济为主,使用围堵和身体暴力等较为传统的抗争手法,这一时期政府对环境抗争的回应采取了较为克制和容忍的态度,因而环境抗争也较能取得成功;解严后,环境抗争进入一个爆发期,集会游行成为这一时期主要的抗争形式,政府也一改过去对环境抗争的容忍态度而转向强力压制。但压制的效果却是使环境抗争进一步反弹上升;在1992年以后,政府更依赖于法律来处理环境纠纷和因应环境问题,逐渐形成地方化和例行化的抗议处理风格,环境抗争亦走向温和化和常态化,发生暴力的可能性也大为降低。台湾经验对于大陆的启示在于:一方面在面对环境抗争时应当尽快建立制度化和法制化的因应方式;另一方面应认识到包括环境抗争在内的社会力本身也可以成为制度和法治发展的动力。
简介:对集会游行等群体聚众行为施以场所限制是发达国家以法律规范集体行动的重要方式之一。集会游行的场所限制大致分为公物使用限制、禁制区限制和私人场所限制三种。公物使用限制主要集中于"公共用物"和"营造物用物"使用限制两个方面,"公共用物"对集会游行的限制较少,而使用"营造物用物"举行集会游行则应以不对该营造物本身功能使用造成较大妨碍为限。禁制区之于集会游行的限制,除特殊情况外,乃属绝对禁止性限制。私人场所也可绝对禁止集会游行的举行,但对于那些具备"准公共场所"性质的私人场所,仍涉及如何平衡私人财产权与公民表达自由之间关系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限制聚众群体行为的法治经验对于我国当下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治理具有现实意义。
简介:集会游行法上的许可制和报备制属于对集会游行权最初发动的事先程序限制,采许可制或报备制是区别各国和地区规制集会游行立法例的主要方法。不过,无论是采许可制或是报备制的立法例,其表现形态又存在多种可能,有的许可制立法实为报备制,而一些采报备制的立法又近似于许可制。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权利行使的限制程度不同,而非两种性质截然对立的制度。我国1989年颁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因采非准则主义许可制,导致对公民行使该权利的限制较严,也致使无法透过该法律来规制现实中出现的大量聚众集会游行活动。立法后二十多年来的实践表明修订该法的"历史时刻"已经到来。从现实情况考量,对该法的修订仍可以采许可制,但从保障人权的长远考虑,则应朝报备制的方向发展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