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于信赖利益赔偿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我国学理上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与折中说三种学说。其中,肯定说多为规范与实务所采纳。从比较法上的经验来看,除了意思表示错误、无权代理等少数情形,并不将履行利益作为赔偿信赖利益的上限。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违法合同、恶意磋商、违反预约、欺诈缔约、解约赔偿等领域,法院基本上支持“信赖利益以履行利益为限”这一命题,这一做法值得检讨。对于该命题,不应全然地肯定或否定,而应结合规范目的、可归责性与损害类型三项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当法律存在保护信赖损害赔偿义务人的特殊规范目的时,应肯定该命题的适用。除此之外,当义务人的行为构成恶意磋商或者欺诈等具有较强可归责性的情形时,应否定该命题的适用。当义务人的可归责性较弱时,则仅当权利人可证明本来会与义务人订立更为有利的合同时,对信赖损害的赔偿才可不受制于履行利益。在追求非经济目的的合同中,该命题并无适用余地。
简介: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者们自从通过社会革命确立起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开始,就面临着在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如何直面具体国情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中国道路立足于自身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联系多国社会主义建设历程,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对此问题作出了有信服力的回应:要通过改革清除旧社会弊端,彻底完成民主革命任务;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要经历长期历史过程,不能急于建成发达的社会主义;始终坚持对内改革,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社会主义体制;应长期保留并发展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特定形式资本主义,更好孕育社会主义因素;要通过对外开放实践积极借鉴和吸收各国文明成果。
简介:自从社区、社会组织与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机制被提出以来,国内多地在不同程度上对该机制进行了实践探索,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理论基础与实际绩效却探讨不足。公民参与理论和民主治理理论均强调现代公民基本价值与多元主体的平等参与,兼备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为“三社联动”机制的创新实践提供了十分适宜且有益的理论指导。进一步推动“三社联动”机制的创新实践,应当基于上述理论基础,贯穿公民参与和民主治理的价值目标和核心理念,尤其应瞄准其核心价值,做好顶层设计,政府自觉放权、放手,积极培育和激发社会活力,扩展居民参与;强化对“三社联动”的财政与政策支持,让“三社”放心、大胆地进行创新实践,全面实现我国城市社区的善治。
简介:作为我国基层协商民主的一种有效实践形式,参与式预算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进程中合乎逻辑地产生并不断发展起来。近年来,各地在积极试点参与式预算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温岭模式、无锡模式、盐津模式、顺德模式等实践模式,为改革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提供了经验借鉴,促进了地方财政预算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进程。然而,当前各地参与式预算在协商实践过程中,仍面临着政府主导下的非均衡参与、监督缺位下的软性约束、地方创新下的非常态、单一支撑体系下的难持续的掣肘等问题,亟需推动协商主体从政府主导向纳税人主导、协商程序从软性约束到科学规范、协商制度从地方多样到宏观建构、协商条件从单一支撑到体系建构的转变,以努力提升我国地方参与式预算协商民主的科学化水平。
简介:随着农民工代际转换的加速,这一群体内部的公平偏好也出现较大差异,目前关于农民工公平感代际差异的研究集中在社会态度、经济地住、工作关系等宏观和中观层面,对基于社区场域的微观公平体验的代际比较则鲜有涉及。本文基于农民工社区公平感维度构成及影响因素的分析框架,采用模糊数学、分位数回归等方法系统分析了两代农民工社区公平感水平的差异及影响因素。研究发现,农民工的社区公平感水平偏低,新生代农民工的公平感整体上高于第一代,二者差距主要体现在互动公平感上。两代农民工社区公平感的影响机制出现分化,在比较维度上表现为第一代农民工社区公平感的“农民”身份偏好和新生代农民工的“社区成员”身份偏好,以及“暂居者”身份认知对社区公平感正向影响的代际分住差异;在体验维度上突出表现为适应程度对新生代农民工社区公平感的马太效应。研究可为推动针对农民工微观融入公平政策的分类细化和精准供给提供一定的实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