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组织是集体行动系统,一切集体行动的开展,都不得不求助于组织的形式。组织之所以能够成为有序和有效率的集体行动方式,是因为规则于其中发挥着作用。所以,一切组织都需要求助于规则,特别是官僚制组织,把对规则的建立和应用诠释到了极致。尽管规则带来的是行动目标的一致性,使行动者的关系得到了较好的协调,但是,规则毕竟是一种压制人的力量,他使人异化为工具性的组织成员,泯灭了组织成员作为人的个性。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条件下,规则成了束缚行动者手脚的因素,让行动者在面对突发事件的时候无法获得开展行动和随机应对的自主性。在后工业化的进程中,这种状况正在发生改变,也就是说,集体行动模式正在发生变化,一种合作行动系统正在成长并可望取代现代性的组织模式。这种合作行动系统可以称作为合作制组织,它将告别对规则的高度依赖的状况。
简介:专家意见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已久,虽尚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但已呈现出逐渐扩张的趋势。专家意见与民意既互为独立有时甚至相对立,但又相互吸收借鉴相辅相成。由于二者对于具体正义的理解不同,对于案件的事实情况掌握程度和法的规范的认识层次不同,专家意见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民意,但并不意味着必须总是与民意相一致。专家意见书最终的价值取向在于追求司法正义、实现司法公平,而民意往往具有道德性、非理性、易变性等特征,一份好的专家意见书应当坚持其价值追求。借鉴英美法中的“法庭之友”制度,通过明确专家意见书主体范围,规范专家意见书内容要件,实行专家意见书公开制,采用专家意见书质证制等对专家意见书进行合理规制,可以有效推动其良性发展。
简介:我国《公司:法》规定的1%持股比例使绝大多数股东不能单独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绝大多数股东只能是联合行使股东代表诉讼的诉权。要使股东代表诉讼真正在实践中能够运作,就必须设置联合行使诉权的具体规则。不法行为发生后取得的股份符合“净手原则”和“善意”要件,该股份应计入其提起诉讼时的持股比例。不法行为发生前是否持有股份,决定联合股东或被联合股东的身份。可转换公司债的持有人在诉讼提起时或提起前承诺在转换条件成就时转换为股票的,可以作为联合股东或被联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股票质权人不应具有代表诉讼的资格。联合行使诉权的方式可采取有诉权征集、信托和联合合同等。联合行使诉权因联合者与被联合者的主动性不同应有不同的诉讼义务和不同的败诉责任。
简介:随着全球城市化的加快,世界多个国家或地区陆续开展智慧城市建设。物联网、云计算、互联网等高新信息技术在智慧城市中的广泛应用,将带动智慧城市中文化产业模式和业务形态的创新,进而影响到产业的结构与形态,催生文化产业新业态。一方面,新的社会文化需求亟待全新文化产业形态与类别的产生,另一方面,传统文化产业在新技术背景下的日渐式微亟需新技术的引入以及载体、模式的创新,推动产业的转型升级。同时,智慧城市社会背景下文化产业新业态呈现产业融合趋势明显、生产方式智能化、传播渠道多元化以及消费方式人性化等方面的特征。充分把握智慧城市中文化产业新业态的发展趋势及其主要特征,不仅有利于进一步认识和理解智慧城市构建对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影响,同时对于研究我国未来文化产业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