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慈善法》的一个立法思路,就是把慈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活动逐步引导到通过慈善组织来做,使慈善事业依法有序健康发展。新《慈善法》及其配套规定未对慈善组织为特定对象公开募捐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也未明文禁止个人求助行为。现实中,个人求助行为无法可依,缺少监督,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从慈善组织为特定主体进行公开募捐的必要性、为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募捐并不违背慈善组织的宗旨、慈善法及相关规定并未禁止为特定对象公开募捐以及慈善组织为特定对象公开募捐的方式四个方面来看,法律应允许慈善组织为特定对象公开募捐,以保护捐赠人的利益,使真正有需求的特定对象得到切实的帮助,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简介:<正>社会上存在的不良侵害往往将矛头指向社会上的“弱者”,这就决定了青少年很容易成为现实生活中的受害者.加强防范意识,采取积极的措施,避免成为侵害的目标,是青少年进行自我保护的最佳选择.但应当看到,不良分子对青少年的侵害,一般是在相对隐蔽的时间和相对独立的空间环境中实施的,由于其出其不意的攻击方式,加之体能上的显著差异,受侵害的青少年面对现实的侵害大多会表现出惊慌失措的心理状态,不知怎么来处理突发性的事件,这就客观上造成了青少年在心理上处于劣势,受害的可能性势必会大大增强.在特定的场所,特别是在青少年处于敌强我弱的不利情况下,究竟应当如何利用有利时机和客观环境条件,来摆脱不良分子的纠缠、欺压、威胁乃至于直接使用暴力,以有效地保护自己呢?
简介:《为历史学辩护》(InDefenseofHistory)①是剑桥大学近代史教授、德国史专家理查德.J.埃文思(RichardJ.Evans)的主要作品之一。埃文思写作此书的目的是要从一种中庸的立场出发,来为历史学辩护。他拒绝偏激的观点,不但批评了保守派史学家如埃尔顿(G.R.Elton),同时也对极端的后现代史学理论进行了批评。此书继卡尔的《什么是历史?》(WhatisHistory?)和埃尔顿的《历史学的实践》(ThePracticeofHistory)这两部20世纪60年代论述历史研究的经典著作之后,成为英国大学历史教学的标准教材。《为历史学辩护》已经被译成多国文字,台湾也出了中文版(《为史学辩护》②),从该书出版到1999年短短两年时间里,就出现了不少于30篇的评论文章,其中不乏批评之声。一些评论者认为埃文思没有公正地对待后现代理论。针对这种批评和指责,埃文思做了回应(http://www.history.ac.uk/discourse/mo-evans.html),他的回应后被纳入到该著作的最新版中。本文将相关批评与回应介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