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事实上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制度,实现了该制度的法治化。然而,此制度存在立法逻辑不够严谨、制度设计不够合理等理论困境。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机制的具体对策包括:树立"国家亲权"与教育刑理念,制定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相关规则,设立一个合适成年人专门机构,优化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物质系统。
简介:我国引进合适成年人制度已有十几年的时间,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正式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制度,之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也都先后颁布了相应规定,这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相关制度的进步和完善。这一制度确立后几年内,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制度的适用都出现了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对这一话题进行初步讨论,探索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未来的走向问题。
简介: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制度可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犯罪发生,保障其合法权益。这一制度在地区探索中存在诸多问题,应进一步明确合适成年人的角色,完善合适成年人库建设,明确参与的诉讼活动及程序,并利用社会帮教制度和合适的物质保障,确保该项制度的有效实施。
简介:少年司法制度由于其特殊地位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司法制度发展水平的标准之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不仅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要求,而且是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有效补救措施,同时也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需要。
简介:为保障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近日,南宁市良庆区检察院举办合适成年人聘任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培训大会,帮助学员熟悉和掌握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质和内涵,进一步明确合适成年人存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推动该项工作向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简介:刑事诉讼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指具备选任资格的人在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环节参与诉讼,并给予帮教,使犯罪未成年人早日回归社会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其理论基础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国家亲权理论、再社会化理论等。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从实然与应然相结合的角度,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进行立法规制。
简介:10月25日,国家旅游局提示: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近期,媒体连续曝出内地游客参加港澳游,被困购物场所、被强迫购物甚至胁迫购物附情形,特别是近日还发生游客被打致死事件。
简介:<正>在采取资产剥离救济措施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中,寻找与确定合适的购买者来接手剥离资产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能否按照相应计划将既定的剥离资产成功地出售给合适的购买者直接决定着资产剥离的成功与否。只有将按照遴选标准确定的剥离资产出售给
简介:在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针对律师在场与合适成年人参与是否可以合二为一的问题存在许多争议,律师是否可以作为合适成年人是争议的主要焦点。笔者结合新刑诉法,对律师在场制度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概念、联系、区别进行了详细的比较,从权利属性、适用范围、人员条件、作用、工作方式、可行度六方面阐述了两种制度的区别。
简介:<正>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上述规定确立了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适成年人在
简介:刑诉法第270条确立了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制度并且强调了法定代理人到场权的优先性,但司法实践中专职、兼职合适成年人的“越位”现象频频发生,合适成年人法定顺位的正当性因此受到质疑.从国家亲权的孙充性和个案正义的现实需求来看,确有必要赋予法定代理人优先到场权,但不应当将其绝对化,需要考虑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意志以及到场人员的适格性,增设法定代理人的退出机制.未来在“单一到场模式”下,可以从强化义务性、注重适格性、设立拒绝权以及改革通知机制等方面进行制度完善.
简介: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费肯特案件。英国1984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中对合适成年人有明确规定,要求在侦查阶段为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设立“合适成年人”(theappropriateadult)辅助其完成一定的诉讼程序。
简介:2006年6月1日晚11点多钟.陈某按事先的口头约定。用自有的运油车从江西九江市永修县运了3.97吨稀释剂卖给宜丰县某漆业有限公司(卖方送货上门,运费由买方承担: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约定单价在货物质量检验合格后再定)。
简介:过失概念在理论上可以区分出两项要素,即客观上存在着不合理的伤害危险,主观上该危险存在着可预见性,但两项要素并非泾渭分明。不仅理性相对人不能认识和防范的危险可以构成不合理危险,在一定条件下,非理性相对人不能认识和防范的危险同样可以构成不合理危险。“不合理危险”这一要素在内涵和外延上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过错责任与危险责任的界限模糊。不同的情况对本人提出的认识要求是不同的。对于理性相对人不能防范的危险,要求本人更认真地去认识,非理性相对人不能防范的危险,则不是如此,但不等于不要求本人去认识。
简介:广东梅州市人大代表石育清8年中狂打白条,侵吞公司资金逾3000万元,被公安提请逮捕后,当地检察院以此案可以调解,不会危害社会等理由来予批准逮捕。之后,石育清潜逃。石的脱逃引起舆论哗然。本刊特约法界、媒体人士对此事件客观公正分析、解剖,以期得到关注。
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困境及对策
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困境及应对
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实践探索与构建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
良庆区院:推进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立法规制
VS游客躺枪“不合理低价游”
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资产剥离的合适购买者问题研究
新刑诉法视角下律师在场制度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之比较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合适成年人在场问题研究
合适成年人法定顺位的理论反思——基于刑诉法第二百七十条的分析
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风险承担
论“不合理的伤害危险”——对过失概念客观要素的考察
对人大代表逃跑事件的反思合法的判断和不合理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