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韩国禁止垄断法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例一样对垄断本身并不禁止,仅禁止因垄断而产生的滥用行为。韩国禁止垄断法上的滥用行为可以分为'剥削性滥用'和'排他性滥用',且就规制剥削性滥用的正当性仍存在争论。究其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对剥削性滥用的构成要件的解释存在不确定之处,另一方面是对现行规制方法中'定价的不当性'缺乏足够经验,其具体形式的正当性,及其存在的违法性排除事由的正当性仍须结合个案判定。故此,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制剥削性滥用的要件。首先,遵守'补充性'原则;其次,恪守'显著性'标准;最后,排除'正当化'事由。在这一过程中,核心要件是依据'供需关系的变动或供给成本的变动'判断经营者的价格实质上是否显著高于竞争水平的定价,即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和制定的价格之间的差异是否'显著'过大,且这种显著过高的定价没有正当理由,却高于同种或相似商品的价格,即构成剥削性滥用。
简介:克隆人技术发展的立法规制涉及重要的宪法价值,需要对其予以合宪性控制。克隆人技术立法的合宪性控制主要涉及克隆人技术相关法的合宪性解释、克隆人技术立法过程的合宪性控制以及克隆人技术立法内容的合宪性审查三个层面。其中,克隆人技术相关法的合宪性解释是指在直接针对克隆人技术的立法规定缺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医疗、卫生或胚胎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进行合宪性解释的方法达到保护宪法价值的目的;克隆人技术立法过程的合宪性控制的目的在于确保克隆人技术在立法方向上与生命权和人的尊严这一基础价值相契合,在立法的程序上符合宪法确立的基本立法原则,为克隆人技术立法的合宪性提供价值指引和程序保障;克隆人技术立法内容的合宪性审查主要针对既存的克隆人技术立法的审查,其在启动方式、考量因素和解释方法等方面具有多元性。
简介:法律的合法性缺陷包括了价值缺陷和技术缺陷。无论是哪种缺陷,一旦发生,就需要寻求救济,其救济的基本方式有立法救济和司法救济。其中司法救济是一种针对个案的日常救济。司法救济法律合法性缺陷的资源和方式有两种:一是在法律体系内部寻求救济方案和资源的内部救济;二是在法律体系外部寻求救济方案和资源的外部救济。其中外部救济即民间法的救济。民间法是个内涵丰富、外延广阔的概念。作为非正式法源且对司法实践中具有规范意义的民间法,必须具备八个基本条件。对法院和法官而言,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作为非正式法源的民间法,是一种权利。民间法作为法律合法性缺陷的外部救济资源,只有经过法律授权和必要的司法审查程序后,才能和案件事实结合,构造裁判规范,从而完成其对法律合法性缺陷的外部救济。
简介:在第八次特赦中,“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首次成为特赦的实质条件。在我国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语境中,也存在社会危险性的表述,但认识比较混乱。现实社会危险性需要通过客观证据来证明,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判断要将罪犯的现实表现作为判断依据。“现实社会危险性”只能采取封闭式的立法模式,“现实社会危险性”的表述不宜直接出现在立法文本中。“现实社会危险性”应当包括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以及存在诉讼风险两种情况,但有犯罪记录未必就属于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特赦中“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含义可表述为:通过客观证明可以证实,服刑罪犯在被释放后,存在继续危害社会、妨碍诉讼等情形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