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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举报的现象在德国法律界并不罕见,但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现行德国法实行双轨制,即一方面是零星的立法,另一方面是判例法,这是对举报进行一般规范的结果。传统上,劳动法院愿意向举报人提供全面的保护,因为他们认为原则上任何形式的举报都是雇员对忠诚义务的违背,而这可以构成解雇的理由。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并受联邦宪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影响,劳动法院对举报的态度变得更加开明。但对举报人的保护仍然主要规定在解雇保护法的法律条款,其重点放在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却可能忽略了对公共政策的考量。

  • 标签: 举报 内外部举报 服从 雇员的解雇保护 雇员的忠诚义务 雇佣关系中的基本权利
  • 简介:苹果公司与FBI之间的纠纷使安全与隐私问题再度成为关注的焦点,法律在何种限度内保护个人隐私权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话题。信息时代的隐私及隐私权概念已突破传统概念范畴而走向扩张或分化,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趋势也从传统的严格保护转向逐步克减。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在立法上向来是限制个人权利的优位阶利益,隐私权也不例外。而在信息流通带来巨大社会利益的背景下,面对信息自由与隐私保护的冲突,后者在利益衡量中也往往退居其次。政府执法权的扩张及网络服务提供的协助执法义务在各国法律中的确立是立法在利益冲突时选择限制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逻辑延伸,我国新近立法中的相关规定也符合这种基本趋势。

  • 标签: 隐私保护 限制 网络服务提供者 协助执法义务
  • 简介:跨国投资发展初期,并无完善的外国投资权益保护制度,而是沿用了传统国际法上的“外交保护机制”。然而,由于外交保护程序之繁琐、政治与经济成本之高昂,运用外交保护制度无法有效解决投资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因而最终被更有效率的现代投资权益保护机制所取代。

  • 标签: 外交保护机制 华盛顿公约 程序先行 公平与公正待遇
  •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第28、29条不仅针对网络服务提供增设了独立的刑事责任,而且引入了共犯行为正犯化理论,对网络安全治理起到积极作用,但司法适用中仍存在对明知的认定和刑罚失衡等困境。同时网络服务提供因其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犯罪模式也会有所区别,应进行类型化入罪探讨,进一步明晰不同网络服务提供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问题,有助于司法实践准确定罪。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刑法修正案(九)》 安全管理义务 共犯行为正犯化
  • 简介:“基于合意的他危险化”场合中,用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直接排除行为人的不法的观点值得商榷。被害人自我答责本身只能是结论而非对该结论的论证,同时,得出被害人自我答责的结论并非当然和排除行为人的不法画上等号,而应当在具体情境下进行个案认定。将传统的客观归责理论与被害人教义学相糅合,以行为的“风险创设-风险实现”为思考主线,以刑法中的利益分析为思考基点,重构出一种综合的归责理论,以此在该场合中分别对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行为做出评价,并确定归责,是解决问题的合理路径。

  • 标签: 基于合意 自我答责 客观归责 利益思考 容许风险
  • 简介:数据化为基础的信息网络社会具备显著的间接性特征。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属于构成要件要素,以行政裁量取代了对网络服务提供主观责任的规范判断,突破了消极责任原则的约束,为网络服务提供创设了间接刑事责任。应当坚持刑法中的消极责任原则,将本罪修正为“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属于量刑情节。在预防性司法的理论进路下,应在社会风险管理的整体意义上理解犯罪风险预防,以《网络安全法》第74条为基础,以网络服务提供为规制对象,构建层次分明的法律责任体系。具体来说,在能够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具有间接故意或过失时,适用“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不能明确认定其主观责任时,充分发挥刑法规范的积极调控功能。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间接刑事责任 消极责任原则 法律责任体系 预防性司法
  • 简介:为应对我国《劳动法》关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僵化规定,国家在2012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四)》),其中第11条肯定一定条件下变更劳动合同的非书面化,但在实施过程中,该条款依旧存在着适用困境。本文从《司法解释(四)》第11条出发,从理论和法律实务角度对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制度现存问题加以分析,结合利益平衡原则,针对如何避免用人单位滥用权利和修正劳动弱势地位提出建议。

  • 标签: 劳动合同变更 利益平衡 《司法解释(四)》第11条 非书面
  • 简介:互联网广告发布的认定与相应的责任配置对消费权益保护和互联网广告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此采纳了'审核加控制'标准,限缩了广告发布的外延,没有考虑与民事责任的衔接.互联网广告发布认定应采'呈现'标准,将消费的认知考虑在内.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互联网广告发布的民事与行政责任配置进行了梳理,就其虚假广告责任和消费信息保护责任进行了特别论证,强调在行政监管之外,应重视司法对互联网广告活动的规范作用.

  • 标签: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广告法 虚假广告 用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