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WTO体系内的外部反措施系指一国针对另一国在WTO体系外的违法行为而在WTO体系内采取减损自身基于对方所承担的义务的措施,目的在于促使对方终止其不法行为。WTO体系内并无规制外部反措施的确切规范。而无论是WTO体系的"自足性"特性,还是"默示放弃"理论,抑或"例外"条款的效力,都不能作为排除外部反措施在WTO体系内可援用性的依据。无论是GATT时期的谈判资料,还是美国诉墨西哥"软饮料案",都没有明确否定外部反措施在WTO内的可援用性。而GATT时期美国1978年《乌干达禁运法案》则直接提供了一个外部反措施得以援用的实际案例。对于类似于钓鱼岛渔船事件这样的他国严重国际不法行为,中国应重视外部反措施对于自身利益维护的积极意义。
简介:<正>一、引言自1977年立法以来,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ForeignCorruptPracticesAct)一直就是跨国公司合规(corporatecompliance)计划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这与美国执法机构执法力度大有直接联系。近年来,作为执法机构的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ofJustice,DOJ)和联邦证券委员会(SecurityExchangeCommission,SEC)进一步加大了《反海外贿赂法》的执行力度。不断有著名的跨国公司被调查甚至处罚,罚款的记录是"屡创新高"。在2008年德国西门子公司被美国执法机构罚款8亿美元,成为《反海外贿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