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现代国际社会,一国如果成为他国境内非国家行为体所实施的打击行为的受害国,常常会对该非国家行为体实施越境打击。基于国家主权神圣和尊重他国领土完整的原则,这种越境打击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是违反国际法规定,不符合《联合国宪章》要求,应当被禁止的。然而在遇到母国违反国际义务支持其境内的非国家行为体对受害国袭击行为的时候,受害国的越境打击行为则有其存在的合法与合理基础。可见,对非国家行为体实施袭击行为时,母国所持不同态度的剖析,是论证受害国实施越境打击的合法性关键所在。
简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王生长博士于2005年8月17日会见了来访的安共体(TheAndesCommunity)经贸法务代表团。来访的代表团共有成员17人,
简介:本研究的理论预设为:"检察一体"原理中的内容,如"指令权"和"检察官客观义务权",主要反映和刻画了检察制度内部组织的格局和设计。为此,沿着历史脉络对大陆法系检察制度内部组织状况的演变予以追溯和分析,无疑为把握和诠释"检察一体"原理提供了重要的视角和资料。文章逻辑思路如下:第一,基于域内和域外对"检察一体"的阐述,概括"检察一体"的基本内容以及该原理同检察制度之间的联系。第二,立足刑事检控模式与国家政治制度两个方面,对法国与德国检察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进行爬梳,探明"检察一体"的内容在检察制度中演变的过程和原因。第三,立足历史的梳理和分析,对大陆法系检察制度以及"检察一体"原理予以适当的反思。
简介:欧洲刑事政策在欧洲市场一体化的背景中获得关注。欧洲刑事政策一体化表现在两个方面:欧洲法律的刑事化,即欧洲共同体、欧盟层面刑事法律规范的扩张和限制;刑事法律的欧洲化,即各成员国刑事法律对欧洲统一、共同的刑事标准的反应,前者集中体现为一体化,后者集中体现为一体化语境下的多元化。《里斯本条约》确立的多数表决立法机制为欧洲超国家的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一方面可能导致欧洲刑事立法扩张的风险,另一方面成员国为了维护自身的身份滥用防卫机制可能导致欧盟刑事立法的瘫痪。欧洲刑事政策一体化有助于解决这样的矛盾,为合理控制并引导欧洲的刑事立法和实践提供可靠的途径。
简介:“2006年是公证新一轮谋局开篇之年.”这是正在开展的浙江省公证岗位培训活动中,中国公证协会专家讲课专题的开篇之辞.由此,我们可以回想起在全国公证管理处长座谈会上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同志(时任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的讲话(见《中国公证》杂志2006年第3期).他在讲话中指出:“……《公证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今后我国公证事业的改革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不久前召开的全国公证工作会议,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意义,它标志着我国公证事业新一轮谋局开篇工作正在展开,新一轮公证服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工作已经启动.”2006年4月3日,司法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公证岗位培训活动进行动员部署。4月5日.浙江省司法厅便及时下发了《全省公证岗位培训活动实施方案》,成为全国开展公证岗位培训最早的省份。
简介:以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施行为标志,我国刑事审判方式发生了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转变.新刑事审判方式以控审分离、控辩对抗为基点进行构建,法官由原来的积极审问者变为保留一定职权,但倾向于中立、公正的裁判者.检察官与辩护方相对立,完全承担起追诉犯罪的举证责任.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公诉方的控诉质量直接关系到刑事犯罪这一危害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的追诉效率,而确保审判前追诉活动的有效进行,依法快速、全面地收集证据,无疑是检察官在庭审中完成举证责任的前提.因此,现行对抗式庭审方式必然呼唤积极有效的追诉制度与程序.根据现行宪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规定使得审前追诉程序中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是一种无主次平等关系.使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缺乏直接有效的制衡,甚至造成以侦查为中心的实际格局.实践中又过分强调了各自的独立性,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互相扯皮的现象,制约变成了"制泛",影响了追诉犯罪的有效进行.可见,分工负责基础上的互相制约关系必然造成控诉能量内耗,并且互相制约关系也未能阻止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等程序违法现象的屡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