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诉讼民主是现代诉讼的主旋律,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刑事审判模式是在总结人民司法工作的历史经验并借鉴前苏联的刑事审判模式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基本上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思想和诉讼民主化的要求,对公正审判刑事案件,准确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向更高层次的推进。我国现行刑事审判模式的弊端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因此,为推进刑事诉讼民主化,改革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判模式已势在必行。
简介:一陪审制度与对抗式审判的关系陪审制度最早源于古代雅典和罗马时期。英美法系的现代陪审制度保留了古典陪审制度的主要特点。第一,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第二,陪审员在审判前对案件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第三,陪审团在诉讼中始终处于冷静旁观的地位;第四,陪审团单独行使事实裁定权。英美法系程序法律的许多特点都与陪审制度息息相关。对抗式审判与英美法系中其他程序法律制度一样,深深扎根于陪审制度之中。1.从对抗式审判产生过程看。对抗式实际上是一种由控辩双方主导进行,法官作为仲裁者确保双方遵守规则的竞赛,“理论上处于平等地位的对立双方在有权决定争端裁决结果的法庭面前所进行的争斗。”①对抗式审判最早出现于英格兰和威尔士
简介:本文从刑事立案监督与刑事侦查监督两个方面考察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问题,指出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过窄,立案监督中的某些缺陷对保障人权有所妨碍,这就影响到了立案监督目的的实现。为了保证立案活动的准确与合法,使无罪者不被非法追诉,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加以监督是不够的,而是应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纳入立案监督的范围。除赋予检察机关立案备案权外,还应赋予检察机关审批权、复查权、销案权、纠错权,以强化检察权的行使。目前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这是监督不力、监督偏软、监督无效的直接原因。这一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并切实加以改变。
简介:审判委员会制度有其存在的特定历史背景,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这不足以消解其违背诉讼原理的特质,从立法沿革分析了审判委员会实体裁判权的历史嬗变,并从理论角度探讨该制度的弊端。审判委员会的实体裁判权在一定程度上虚置了被告人的刑事回避权,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有违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原则。其讨论决定案件的方式违背直接言辞和集中审理的审判原理,成为实现庭审实质化的最大障碍,除了理论上的先天不足,通过数据考察,审判委员会的实体裁判权存在异化运行。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下,必须废除审判委员会的裁判权,方能实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