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代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主体已经由传统的国家本位转向个人本位,并伴生了专门针对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仲裁程序。与传统的商事仲裁不同,以ICSID为基础的投资条约仲裁不要求严格意义的仲裁条款,而是以“书面同意提交”为前提,这为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的合意解释留出了可裁量的空间。近年来,我国在向外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将可提交国际仲裁的事项由原本的征收与国有化补偿问题开放到所有投资事项,因而有必要充分理解ICSID仲裁的管辖权要件。此外,对投资协定中的关键条款进行把握也关系到投资仲裁的程序正当性,如公正公平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保护伞条款。
简介:民航业长期以来都由国家全资投入兴建,拒绝国外资本进入。但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在由民航大国向民航强国迈进的过程中,应当而且需要国际资本参与到民航建设中。外资资本进入国内民航业,虽然给民航市场带来活力,促进了中国民航业的发展,但毫无疑问也对中国民航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外资资本进入民航业不仅涉及到我国政策、法律法规的修改和重新制定,还涉及到原有航空公司企业等主体资本结构、融资方式、投资限额等方面的变革,如果不能较好地控制把握,有可能引发大量纠纷。鉴于此,笔者立足于当前金融危机的形势下,从外资资本进入我国民航业的现实出发,从理论与实践方面对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外资并购民航企业的方式;规划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和防止恶意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