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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个结果
  • 简介:自法理学引入中国,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法治之理"尽管高度被强调却仍未得到有效重视。与之相随,法理学科以及研究者的身份地位也在传统政治与现代法治之间来回摇摆。然而,在当下的法治中国建设中,法治之理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内容和法学原理的政治行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支撑,中国的现实社会也需要用法治之理进行打量和改变。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作用来看,我们只有在构建了成熟的法治之理基础上,才能用法治理想改变中国。在此过程中,需要基于法理学科和法理学者的身份焦虑以及法治中国建设的需求,对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中的问题和思维方式上的缺陷进行反思。

  • 标签: 法治 法理学 法学理论体系 法治中国 法治思维
  • 简介:邓小平理论指导法学研究佘孟孝党的十五大最大的历史贡献,就是第一次提出了邓小平理论这一科学概念,郑重地把这一理论写在我们党的旗帜上,鲜明地提出邓小平理论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和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是指导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前进的伟大旗帜和行动...

  • 标签: 邓小平理论 法学研究 依法治国 指导法 民主法制建设 民主与法制
  • 简介:机动停车难是当前城市建设中的突出现象,天津市在发展中同样面临这一问题。解决停车难是一个系统工程,但运用法律的方式也是不可忽视的,在加强对停车难法律调整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制定专门的地方法规,另一方面,还要注重在立法与执法中所涉及到的关键问题。

  • 标签: 静态交通 机动车 法律调整
  • 简介:数额在我国刑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确定财产犯罪的构成与否以及量刑轻重的依据。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量,提出了一种新的方法─—相对数(人均年收入为参数)确定犯罪数额标准,并对其优点及可行性作了初步探讨。一确定数额标准的重要性数额是衡量财产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主要依据,①从而成为这些犯罪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在刑法中(如果不注明,本文所指是修订后的刑法),对数额规定采用四种形式。1.刑法条文直接使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术语规定犯罪和刑罚。采用这种形式规定的在刑法中有四十五条,主要是侵犯财产罪和破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条文中没有数额的字眼,而是“重大损失”、“特

  • 标签: 数额标准 财产犯罪 司法解释 经济发展状况 相对数 司法实践
  • 简介: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与商业险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保险,二者具有不同的设计原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时,后者与前者为补充和被补充关系。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保护受害人为目的,其赔偿不以机动所有人、管理人对事故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基础;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商业险的赔偿则以机动所有人、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基础。民事赔偿制度为受害人的损失提供最终赔偿保障。

  • 标签: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险 商业险 民事赔偿
  • 简介:我国的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一直饱受社会各界争议。在2010年和2011年的全国人大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先后对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取消赔偿限额等问题提出司法改革建议。本文对有关受害第三人问题、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及诉讼地位和责任免除等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若干疑难问题作了探讨。

  • 标签: 强制险 保险公司 赔偿范围
  • 简介:我国虽早就开始推广中水回,但是各地中水回的普及和推广效果却一直不佳。究其原因,中水回用法律制度未能起到很好地引导和保障作用是重要原因。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了中水回的立法工作,但是,中水回用法律制度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要想普及和推广中水回,就必须要建立和完善中水回用法律制度,只有在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之下,中水回才能真正健康发展。

  • 标签: 中水 中水回用 立法
  • 简介:量刑建议是近年来检察改革中出现的新生事物,是一种司法请求权。构建量刑建议制度可以使有关量刑的问题公开化,防止暗箱操作,有效维护司法公正。通过对近年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改革的梳理,对现有成果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客观的总结,并明确指出我国已具备构建量刑建议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提出了我国构建量刑建议制度的设想。

  • 标签: 量刑建议制度 基础 问题 设想
  • 简介:从行政法的视角来看,机动限行常态化规定争议背后所体现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对现代城市管理中涉及行政专业化与复杂利益冲突的行政立法进行法律约束。我国现有的行政立法制度无法提供有效的机制来协调各种利益冲突,行政立法权也欠缺合法性审查机制的约束。改善大气质量和交通通行效率的行政规制及其立法要具有合法性并被社会所接受,必须明确其法律根据,引入“成本-效益”分析方法,改善意见听取制度,加强立法和司法监督机制,同时完善行政问责制。

  • 标签: 机动车限行 常态化行政立法 合法性 超越权限
  • 简介:问:半年前,我离开老家外出打工,钱包和身份证在火车上被小偷偷走。由于回老家补办身份证太麻烦,我根据街头的广告,化名“李某某”,找假证贩子办了个假身份证,并持此证与某家具厂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厂上班5个月后,我发生工伤,左手被机器锯断。家具厂老板在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后,只愿再付给我10000元。我坚决不同意,要求家具厂按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给予赔偿。请问:假身份证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 标签: 劳动合同 合同有效 身份证 工伤保险待遇 家具厂 外出打工
  • 简介:物权法草案第三编是益物权。益物权在大陆法系民法中不过是一个理论用语,能擢升为法典用语,大概是主流物权理论想证明自、己也重视财产利用而努力的结果。鸡不会因为飞上了屋顶而成为鹰,益物权虽然入阁拜相,但在主流物权理论那儿仍是一个见着所有权就直不起腰来的包衣奴才。主流物权理论给益物权定了两道家规:一是益物权不能有处分权,二是益物权只能限于不动产,益物权一旦逾制,就按物权法定原则予以惩罚。主流物权理论是中国大陆的一些主流学者在这十多年间从中国台湾地区贩运过来的,为了保证原汁原味,他们自己不掺什么东西,也绝不让别人掺,至于合不合大陆人的口味,他们是不管的。

  • 标签: 物权法定原则 用益物权 物权理论 中国台湾省地区 大陆法系 中国大陆
  • 简介:<正>以罚金替代短期自由刑的执行(以下简称易科罚金)是刑罚易科制度的一种。刑罚易科制度,亦称换刑处分或易刑制度已载入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典。主要有三种:(1)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2)罚金易科短期自由刑或劳役;(3)短期自由刑或罚金易科非刑罚处理方法。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易刑制度。本文试图通过对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以及不同观点的考察,探索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在我国实行的可行性,以供学界同仁研究和立法机关参考。

  • 标签: 易科罚金 短期自由刑 犯罪人 法定刑 有期徒刑 罚金刑
  • 简介:一件“寻案”折射出法定制度的乏力与法外救济的相对正当性,弱势群体涉黑路径类型分为求助黑社会、冒称黑社会、参加黑社会,三者呈纵深渐进态势。弱势群体涉黑透示出对法律的规避与逆动,虽不必然完全导致社会秩序的紧张或混乱,但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法定制度与自生秩序及其背后的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乏力。

  • 标签: 弱势群体 黑社会 类型 乏力 秩序
  • 简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制度革新关乎行政事业体制改革的成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存在的问题,本质是财产问题,决定其应由物权法调整。益物权的本质与功能是确定一国用益物权制度的法理依据,一国的基本财产关系是确定益物权的内容和种类的必要因素。我国物权法缺乏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利用关系的规范,不利于建立完善其监控机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存在归属与利用关系的天然分离,为物权法确认一种新型益物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 标签: 公有制 公物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用益物权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
  • 简介:要点提示:地下停车场通常并非专属某个人,亦非只停放某个人的车辆,车位分别属于不同的业主,属于公共停车场,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通行的地方”的“道路”。被告人在此醉酒驾驶可能危害其他业主的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

  • 标签: 地下停车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 驾驶 危险 公共停车场
  • 简介: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贯彻反腐倡廉建设部署,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体现和紧迫任务。党的十七大以来,更加注重预防,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已成为全党的共识和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当前,全党正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

  • 标签: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科学发展观 健康 法律监督职能 经济社会发展 检察机关
  • 简介:邓小平理论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同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为我们党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了新的强大的思想武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所领导的事业之所以能够不断地取得巨大成就,党的自身建设之所以能够不断地取得巨大的进步,都得益于有了邓小平理论来武装全党,指导工作。面对处在发展和建设中的社会主义,国外敌对势力不断加紧对华的"和平演变",猖狂地利用民族、宗教、人权和关贸等问题来干扰和阻止我国的建设与发展,面对世界共产主义运动处于低潮时期的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必须要坚持把邓小平理论的学习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自觉地用于指导实践,创造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重新发挥出我党的思想政治工

  • 标签: 邓小平理论 思想政治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 马克思主义 领导干部
  • 简介:买卖并已交付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属于机动一方责任的承担问题,存在争论。学者大多认为应由机动的现持有人即买方承担责任,卖方无需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解释和判例。但事实复杂远非想象,实践中出于公平以及受害人权利救济的充分实现的考虑,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分双方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情况也就是在卖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由买方承担责任,卖方无需承担责任;而在卖方存在足以致使交通事故发生或者造成受害人权益损害的情况时,卖方应根据不同情况与买方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 标签: 所有权转移登记 机动车 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