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首先应该认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我国物权体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典型的用益物权,划拨作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合法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用益物权.我们知道,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除一些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的财产权利外,财产权依法可以继承.实际工作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房产大多数属于"土改"时分配的房地产、城镇居民自建住宅以及享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房产所有人取得房产所处土地的划拨使用权基本上是出于为房产所有人提供的某些优惠福利或其他政策而取得的,与那些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或依附性的财产权利有着严格的区别.因此,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来看,划拨土地使用权理应能够继承.
简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修改为“起决定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2018年12月24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要做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的要求。从经济学角度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对市场而言主要扮演着“守夜人”角色,政府部门不能随意干预市场,而是应为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手段提供基本的制度条件,引导建立健全市场自身的法则体系。仅当出现“市场失灵”的时候,政府部门以行政措施“干预”市场才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