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进行,科研院(所)为将科研成果更快更好地转化为生产力,并求得自身的发展,先后创办了许多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据对我省省级科研院(所)的统计,仅至1995年末,企业总数就达到116家,实现利税944.6万元。但不少科研院(所)由于缺乏管理经验和管理制度等主客观原因,与所属企业之间存在着不少混乱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在科研院(所)与所属企业在财产划分上不明确,资金的无偿使用造成的成本损益不实。科研院(所)创办的企业,其房屋设备、资金大都是由科研院(所)提供,但它们都未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转移手续,甚至人员工资和水电等费用都由院(所)无偿提供;造成双方成本和损益计算失实,影响会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其次,由于财产上的不明确、资金的无偿提供和管理的滞后带来经济指标的不确定和利益分配关系不明确造成考核无目标,阻碍了企业经济发展。管理企业忌讳指标不明、职责不清、赏罚不明,但不少科研院(所)在对企业注入资金后放松管理,与企
简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年度科研工作布置,省国税局提出的“科研工作要在群众性、广泛性上有所突破;要在科研成果的质量上有所突破;要在科研成果转化上有所突破”的要求,各级领导紧密联系税收工作的实际,亲自搞调研。针对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省国税局周苏明局长对此十分重视。她亲自带领机关的同志到徐州市等市调查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调查报告刊登后,推动了整个系统执法责任制的认真落实,何忠仁副局长分管税收科研调研工作,从课题立项、子课题分解、到具体调研、召开研讨会等各个环节都亲自参加,保证了课题的落实和科研工作的质量。周广仁副局长1999年就税收征管改革和提高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核心期刊《税务研究》和《中国税务》上发表了数篇论文。
简介:<正>外经部、国家科委最近共同颁布了《赋予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暂行办法》。这一办法规定,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各类独立科研院所,在从事对外经贸活动中如具备下列条件,均可申请科技产品进出口权:一、具有较强的技术及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一定的生产能力。研究开发的技术和自产技术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二、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实绩,申请进出口权前两年,委托代理出口年均创汇额(含技术出口额)一般不低于50万美元。三、有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资金和其他必要的条件。办法规定,取得进出口权的科研院所,可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出口本院所研制开发的技术和自产的科技产品,进口本院所科研和生产所用的原辅材料、技术、设备和零部件;科研院所连续3年不能完成国家出口创汇目标的,其进出口权将被取消。□本栏责任编辑朱文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