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二十一世纪是一个充满机遇与挑战的新世纪,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具有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与之相比,当今少年儿童素质培养中存在自理能力不强、吃苦精神不够、适应能力较弱等问题。小学生的社会实践这一块成为盲区。如何在小学阶段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教育学生学会知识技能,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人做事,促进学生主动适应社会,开创美好未来,是我们德育工作者一直思考的一个问题。如何将少先队活动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如何促进小学生个性社会化,7社会实践起到什么作用?为探索和解决这些问题,我所在学校从2012年5月进行市级课题“开展少先队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小学生个性社会化策略研究”。将少先队活动与综合实践活动有效整合。
简介:摘要所谓强制性规范指的是行为人在一定束缚下被迫自行调整的一种规范。尽管民法属于自治法范畴但是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规范。民法产生初期,建构体系的强制性规范既已存在。在司法、立法和理论研究层面,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存在诸多问题。其最终可归结为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概念界定、类型划分、效力确定、规范配置、司法识别及适用解释等基本问题。只有充分认识个体之于社会、市场之于政府、私法之于公法的优位性,才能切实更新立法理念,科学确定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原则、立法模式、立法人像和立法方法。民法强制性规范能够维护形式平等,推动实质平等;保障个人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市场交易与婚姻家庭安全;确保个人生活秩序,实现社会稳定有序;提升经济与社会运行效。率。这是民法强制性规范存在的法律价值基础。